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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8-20279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4-20
文号: 云政办发〔2018〕50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教师队伍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 (修订)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8-05-02 15: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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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编办制定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 

县教育局 县人力社保局 县编办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为激活教师任用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强、 业务精、整体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适应我县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需要,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05〕3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队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师队伍编制管理,完善招聘管理工作机制  

1.加强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和管理规定,以规范、优化、高效、精简、够用为原则,结合教育现代化发展需求和我县实际需要,采取中小学编制总量控制、倾斜农村的办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小学教师编制,保证满足中小学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的基本编制需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可按班师比确定编制。逐步落实幼儿园公办教师编制,稳步提高公办教师比例。支持职业学校部分专业教师实行“编内外聘、财政定补”政策,努力解决好职业高中专业教师紧缺的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精简非教学人员,分流、消化超编人员。  

2.拓宽教师录用渠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中小学(幼儿园)选聘新教师,必须通过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考核或考试。逐步完善人才优惠政策,按《云和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委发〔2013〕3号)规定,积极吸引高层次人才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  

3.规范教师聘用管理。严格实行新聘教师试聘制,试聘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转为正式教师;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继续试聘,试聘第2年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求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对招收 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2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清退长期代课教师,学校确需临时聘用教师的,应优先从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二、推行岗位设置管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4.科学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坚持“阳光操作、公开公平、 注重实绩、择优竞争”的原则,妥善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效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按照细致、可量化、能操作的要求,在全体教师讨论酝酿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岗位职责。  

5.完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合理制定教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 把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引导教师注重教育教学一线的实践积累。实行职务评定向农村学校适度倾斜,促进城乡师资均衡发展。实行教师职务(职称)聘任任期制,教师职务每3年重新聘任1次。  

6.继续实行支教措施。有计划地开展支教工作,鼓励和组织 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增强农村学校骨干教师力量,解决农村师资不足、城乡教师分布不均的问题。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具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幼儿园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  

三、建立有序流动机制,规范教师调配和外调管理 

7.建立城乡教师双向流动制度。稳步推进区域内教师适度流 动制度和校长、骨干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积极鼓励和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对自愿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城区学校骨干教师,工作优秀者可在职称评聘上给予优先考虑或由县教育局给予享受低职高聘等优惠待遇。安排农村学校的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学习,学习经历作为进城选调、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为农村教师专业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8.严格落实服务期相关规定。教师申请调离教育系统,须在本县教育系统服务满5周年(含试用期)。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服务期规定: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取得之日起服务满3周年;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从取得之日起服务满10周年;在职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从取得之日起服务满5周年;在职取得本科或学士学位的,从取得之日起服务满3周年;获得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的,从取得之日起服务满10周年;获得市名师、市学科带头人、省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称号和获得国家、省级综合性荣誉的,从取得之日起服务满5周年;获得市教坛新秀、县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称号和获得市级综合性荣誉的,从取得之日起服务满3周年。 

9.严格控制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每年调往外县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调往本县外系统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如申请调离人数超过规定人数,则依次根据申请人在本县教育系统服务年限长者优先、在农村学校服务年限长者优先、上一学年度考核排名相对靠前者优先。 

因“被选拔为领导干部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夫妻分居,且本人在本县教育系统服务期已满”“配偶在部队服役,按规定家属可以随军”“父母为离休干部,在外县安置,身边没有其他子女照顾”等情况需要外调的,不受调出总量额度限制。 

特殊岗位选调干部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1)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严格执行教师外调程序。教师需调离本县教育系统的,须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日前将调动申请提交县教育局,否则不予受理。申请外调人员在提交调动申请的同时,须签订自愿解除合同协议。在职教师报考公务员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参加县内公开选调或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报考岗位应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并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  

对于符合条件而申请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经县教育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四、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县关于教师队伍人事管理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云政办发〔2018〕050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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