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0315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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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2-11 |
《云和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创建文明城市的深入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显著改善。但随着城市化地推进和快速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管理、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油烟扰民、破坏绿化、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等方面的新问题日趋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制定《云和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十分迫切和可行。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丽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从2017年8月份开始起草《管理办法》,于10月11日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10月26日,我局组织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7日,召集法制办、住建局、执法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办法讨论,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11月10日,我局通过公文交换平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12月5日,再次召集各乡镇街道、法制办、公安局、执法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办等单位负责人进行研究讨论,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本县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明确了市容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了各事项违反规定的罚款制度。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一是明确了禁止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二是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路面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三是明确了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卫生设施配备标准的要求,设置统一标识的垃圾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四是明确了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组织者负责活动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五是明确了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完好。六是明确了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七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垃圾进行各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提高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八是明确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责任区内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九是明确了在公园、广场、街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进行歌舞、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周边的单位或者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十是明确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的施工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等原因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县环境保护局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并提前三日向附近单位和居民公告。十一是明确了高考、中考等特定活动期间的声音控制时段和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一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实行曝光和失信联合惩戒。二是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四是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了规定。
第六章 附则。对实施时间予以明确。
四、《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