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20131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领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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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1-19 |
文号: | 云政发〔2018〕3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优化我县城市功能布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云和县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
通过实施该项目工业用房征收,使我县城区利用效率低、产能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的工业用地退出工业项目,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周边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
城东金属园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范围为东临狮山景区,西、南接狮山路,北靠复兴路。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城东金属园区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共涉及10宗房屋与土地,该区块用地面积约135亩,其中,企业用地面积61598平方米(约合92.4亩)、企业建筑面积75604.75平方米。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云和县征收办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人)。
云和县土地收储中心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征收有关工作。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30日,搬迁期限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征收对象
(一)本项目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企业(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企业法人作为企业代表)。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主要依据。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合法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在实施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及用途不明确的房屋,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局、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安置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企业符合“入园”条件的,可以选择“入园”。
八、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补偿及附属用房、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搬迁、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用的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包括模具的搬迁补助费,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拆装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可移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的补偿。
九、房屋评估及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征收人应当提供已在县征收办备案的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在10日内做出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送交征收人。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在公证机关的现场公证下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名称、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交征收人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日。
十、补偿及补助标准
(一)工业用房征收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按房地分离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工业用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
(二)不动产货币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和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并选择“入园”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十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模具)。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搬迁费再给予适当补偿。
(二)平时正常使用但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对特种设备、大型机械等设备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二、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一)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与土地评估价值之和的7%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根据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确定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12个月计算; 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可按征收前3年税务部门核准平均每月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1.5倍确定。
十三、分摊道路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分摊道路按土地征收区片综合价补偿;分摊道路面积以被征收人供地时约定的分摊面积为准。
十四、征收奖励标准
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及证载土地面积之和奖励50元/平方米(其中签约奖25元/平方米,腾空奖25元/平方米);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签约、腾空奖不予奖励,搬迁完毕以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开出时间为准。
十五、其他
(一)重新“入园”条件:一是原有企业亩产税收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二是原有企业无厂房出租情况;三是符合我县入园产业政策。
(二)对企业存在工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在发放补偿款时,政府与银行进行联动。
(三)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工业用房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工业用房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当按规定搬迁完毕,办理工业用房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工业用房交给征收人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凭证等,并提交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县电力公司、供排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缴清费用并注销户头,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六)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由征收人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六、征收实施程序
按《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云征领办〔2015〕2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
十七、组织保障
成立云和县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为: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工业用房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发改局做好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工作(旧厂房改造或城镇低效利用名义);县征收办做好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政策测算工作;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国土局做好征收后企业不动产权证的注销等工作,土地收储中心作为业主单位,做好资金拨付及收储后的土地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做好划定征收红线,包括已征未用地块;县人力社保局做好征收后职工安置的政策解释服务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税收政策服务;县法院做好涉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县法制办做好政策把控、法律服务工作;县金融办做好企业厂房抵押金融债务协调化解工作;县经商局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县综治办和元和街道配合园区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附件:云和县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云和县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上官国明(县长)
副组长:叶时扬(副县长)
成 员:陈吉望(县府办副主任)
季伟忠(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任军伟(县发改局局长)
方伟清(县征收办主任)
柳成东(县财政〈地税〉局局长)
王长荣(县经商局局长)
蓝永平(县国土局局长)
毛晓伟(县住建局局长)
李建宁(县人力社保局局长)
吕建勇(县国税局局长)
梅金火(县法院常务副院长)
蓝雪飞(县金融办主任)
王阶才(县综治办主任)
赵志军(县法制办副主任)
齐荣军(元和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季伟忠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