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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5668/2018-19985 主题分类: 安全
发布机构: 安监局 成文日期: 2018-02-12
文号: 云安监管〔2018〕4号
云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和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
云和县安监局  来源: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8-02-12 14: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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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云和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云和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云和实际,特制定《云和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的人口分布、城市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县在原有27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控制在24家以内。 

三、审批许可时间安排 

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接受烟花爆竹经营户提交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提交申办资料的不再受理); 

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2月5日县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办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现场审查不予通过的,不再受理。县安监局审查结束确定零售点后,若有零售点名额空缺,再另行通知受理和审查时间)。 

四、布点规划条件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审批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把好安全条件审查关。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符合县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6.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7.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9.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10.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11.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2.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3.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含临时经营活动板房)经营;临时经营活动板房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防火材料制成;鼓励使用临时经营活动板房;对于条件特别好符合审批条件的固定场所,也予以审批。 

(二)建筑物结构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四)零售经营者: 

1.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2.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以往遵纪守法的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协商解决;对2017年被行政处罚的或近3年有2次及以上被行政处罚的,一般不予审批; 

3.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办须提供的书面资料: 

主要负责人或者销售人员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的,申办者将其余要求的资料提交至云和县审批中心安监窗口,县安监局受理后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县安监局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1.凡经县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依法经营,不得违规摆摊设点,做到合法经营; 

2.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不得降低安全条件。安监、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消防、乡镇、街道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安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附件1: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 

规划控制数。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4: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附件1 

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规划控制数 

序号 

区域 

现有经营单位数 

(含已过期临时证) 

布点规划控制数 

(家) 

凤凰山街道 

白龙山街道 

浮云街道 

元和街道 

石塘镇 

崇头镇 

紧水滩镇 

赤石乡 

雾溪乡 

10 

安溪乡 

合计 

 

27 

24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经营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受理时核对 

原件 

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受理时核对原件,产权证明需村委、乡镇签字盖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时核对 

原件 

承诺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时核对 

原件 


以下空白 












附件3: 

申请编号:                    号 

受理编号: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地址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销   售   额 

万元 

从业人员 

人 

其中 

负责人 

人 

销售人员 

人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产品分级 

B级[   ]  C级[  ]  D级[  ] 

爆竹类[√] 

产品分级 

B级[    ]  C级[  ] 

申请存放量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单位名称(全称) 


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经营 


场所 


周边 


安全 


条件 


情况 

注明:经营场所1、与周边相邻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大约距离;2、与周边相邻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老年活动室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等大约距离 


︳     ︳ 

西北  ︳ 北  ︳东北 

︳     ︳      

︳     ︳ 

西   ︳ ☆  ︳  东 

︳     ︳      

︳     ︳ 

西南  ︳ 南  ︳东南 

︳     ︳  


东: 


南: 


西: 


北: 


说明: 


经营 

场所 

所在 

建筑 

情况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时间 


    

☆表示经营场所所在建筑 


云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云安监管〔2018〕4号.ceb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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