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5668/2018-20078 | 主题分类: |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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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监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05 |
文号: | 云安监管〔2018〕66号 |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现将《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云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在安全生产执法中的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安全生产执法管理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本办法所称各使用单位是指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监察大队、各安监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配备标准为执法人员每人一台。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开展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各分管领导负责对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活动进行督察;局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 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记入本局的固定资产管理,执法人员要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妥善保管。在日常使用中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做好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八条 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九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本次安全生产执法将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一条 使用安全生产执法仪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录制以下内容:
(一) 执法现场环境,如行政相对人名称、单位(公司、企业)名称、现场作业情况等信息;
(二)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言行举止;
(三) 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涉及的重要证据;
(四)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科室(队、所)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应当至当事人核对相应笔录、文书并签字确认后结束。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导出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保存。记录信息导出后自动清空执法记录仪内存,防止随意存储传播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安、法院等职能单位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上级安监机关和各单位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由各科室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管理员统一办理,填写《调阅、复制音像资料登记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具有防复制、防截屏的功能,查阅执法记录的,严禁私自摄录。
第十八条 根据安全生产执法过程和结果等情况,音像记录的存储类别分为监督保障类和补强证据类。
监督保障类是指当事人对本次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予以配合,执法过程中执法与被执法双方未发生争议,本次执法音像记录的作用仅是监督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补强证据类是指当事人对本次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容易引发执法争议,本次执法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明安全生产执法是否合法适当的证据。
第十九条 监督保障类音像记录存储期限为6个月。补强证据类音像记录存储期限为2年。
音像记录作为安全生产处罚案件证据的,保存期限与安全生产处罚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并按照视听资料证据的有关规定,转存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制作说明入卷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档案(详细见附件一),使用执法记录仪应按照部门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别填写,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使用单位长期保存安全生产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管理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安全生产执法管理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各分管领导定期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佩戴、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抽查;各使用单位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定期对下列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二)执法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四)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管理平台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使用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过程中无故中断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