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2015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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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8〕15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18—00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活禽“杀白上市”交易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活禽“杀白上市”交易监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活禽“杀白上市”交易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等规定,县政府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县正式实行活禽集中屠宰、“杀白上市”。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活禽“杀白上市”管理
(一)提高入市标准。进入市场交易的家禽产品应来自政府认定的活禽定点屠宰厂(点)、活禽集中屠宰点或县域范围外经风险评估的活禽屠宰企业。上市交易的活禽杀白应符合规定要求,强调“净膛杀白”,有明显、不可更改的标识,即“一证一标”(一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云和县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一标:生产企业的检验信息标识),便于追溯,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二)明确退市制度。活禽“杀白上市”交易必须严格遵循食品储存安全要求,经营单位(户)需每天清点销售情况,建立销售台账。对出现变质、异味或者腐烂等情况的杀白禽类产品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证照管理。符合活禽杀白销售规定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直销点等经营单位(户),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须经过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培训。
(四)加强信用管理。活禽杀白经营单位(户)要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遵守动物防疫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诚信文明经营,提倡优质优价。
二、规范活禽杀白集中点管理
(一)严守集中点环境卫生标准。活禽杀白集中点应坚持每天全面清洗消毒收市后的场地、笼具等场地设施,确保活禽屠宰环境卫生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配备冷藏、冷冻等设备,满足活禽杀白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
(二)规范集中点销售管理。活禽杀白集中点应建立活禽杀白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经营者在活禽杀白过程中的职责,对参与经营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素质;要求集中点内的经营户做到每批次杀白禽类产品单独存放,并用明示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标注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三)落实集中点进出货管理制度。活禽杀白集中点要落实索票索证制度,按照一户一档建立进货、验收、库存等记录和台账;杀白禽类产品出集中点应附带“一证一标”检验信息标识。
(四)建立活禽杀白租户信用管理。活禽杀白集中点管理方要建立经营户、租户信用档案,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并记录日常检查结果。
(五)强化活禽杀白集中点环境保护。活禽杀白集中点建设须按规定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管理方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病死活禽、羽毛等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三、部门工作职责
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管理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不折不扣落实活禽“杀白上市”监管各项工作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农贸市场举办单位、活禽经营户实施活禽“杀白上市”有关政策学习宣传,抓好城区“杀白”禽类产品进入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等市场交易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无动物产品检疫证章标志、无检验信息标识等活禽“杀白”行为的监管力度,并依法予以查处;督促农贸市场业主对原活禽摊位改造设置,完善经营设施。
县农业局:负责对活禽杀白集中点的行政许可、经营管理等方面出台切实可行的具体意见。明确活禽杀白集中点位置,按时完成活禽杀白集中点改造和验收工作,加强对活禽杀白集中点的监管,督促业主按照规定建立活禽杀白集中点管理制度,落实屠宰设施设备、检验人员和活禽屠宰操作规范等质量管理措施。负责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组织活禽杀白集中点经营户进行相关法规培训,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净膛杀白”上市禽类产品的标识工作。依法做好活禽屠宰场地检疫工作,加强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牵头做好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活禽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疾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协助农业部门对活禽杀白集中点场所进行外环境标本检测和清洗消毒技术指导。
县执法局:负责对商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和室外无照商贩贩卖活禽、杀白禽类产品交易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环保局:负责对活禽“杀白上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农业、执法等部门依法开展打击活禽私屠滥宰、制售病害禽肉、非法活禽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禁止活禽交易及“净膛杀白”上市的劝导和宣传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