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139/2018-22086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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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04 |
一、出台背景
现行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为2011年制,多年来随着物价上涨、教师工资增长等办园成本增加,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建议和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我局联合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调整云和县实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教费:实验总园2500元/学期•生,南山分园2200元/学期•生。
2.代管费: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体检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 100元/学期•生。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体检项目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向幼儿提供免费体检的,不再收取体检费。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幼儿园也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
3.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按实结算。
(二)有关事项
1.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应按月公布幼儿伙食费账目,学期末向家长公布伙食费和代管费总收支账目,多退少不补。
2.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3.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4.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5.幼儿园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 201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云和县实验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201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0578-512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