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358/2018-19260 | 主题分类: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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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农业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文号: | 云农发〔2018〕153号 |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各农资经营单位,各农业生产主体: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17号)、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百草枯水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丽农发〔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县组织开展百草枯水剂回收置换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置换原则和方式
以推荐使用的或对土壤损害较小的农药产品如草铵膦、草甘膦异丙胺盐等对环境友好的除草剂,置换农业生产主体手中的百草枯水剂:
1.原则上分不同主体可按以下比例置换草铵膦、草甘膦异丙胺盐: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库存和农户手中的百草枯水剂的按1:1置换;农资经营店以回收的百草枯水剂实物上交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按1:1.2 结算。
2.置换方式:各负责协助回收的农资经营单位(店)在各农资经营点张贴通知,做好宣传发动、代理回收和置换工作。对置换百草枯水剂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农资经营店要做好信息登记(详细记录上交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收集好的百草枯水剂交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处理。置换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
3.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丽水山耕”品牌合作基地要带头签订不使用禁限用农药承诺书。逾期不兑换,私藏百草枯水剂违规使用的,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按使用违禁农药追究责任。各定点回收单位不得无故拒兑。
二、置换时间
即日起截至2018 年12 月20 日。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回收宣传工作,及时将回收政策传达至辖区内定点回收单位。并负责在辖区内张贴回收通知,将百草枯水剂的回收工作宣传到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等,做到百草枯水剂回收工作宣传无死角。同时加强百草枯胶剂等38 种定点经营限用农药退市执行情况的协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我局。
联系单位:云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地址:云和县中山街350号
联系电话:0578-5123349
附件:
1.百草枯水剂回收登记表
2.丽水市首批限用农药退市目录
3.百草枯水剂回收定点单位
云和县农业局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