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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和县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麻腾予  发布时间: 2018-11-18 11:13:29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改善空气质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特起草《云和县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在2018年12月17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王晶

联系电话:5526607

邮寄地址:云和县浮云路8号县市场监管局

邮编:323600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6日

 

云和县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改善空气质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东至大徐隧道,南至白龙山-屋后山-天罗盘山-平岗山-稻草垄山-和尚基山-双叠石山一线,西至村头电站,北至凤凰山麓。具体为:中山社区、浮云社区、青阳门社区、元和社区、箬溪社区、大坪社区、新华社区、解放社区、普光社区;行政村包括浮云街道的红光村、象山村、大徐村、庄前新村,元和街道的古竹村、小徐村、山脚村、白洋墩村、睦田村,白龙山街道的瓦窑村、黄水碓村、程宅村、河上村、长田村、隔溪寮村、沙溪村、新建村、高胥村、三门村、村头村,凤凰山街道的巧云村、勤俭村、新岭村、梅垄村、贵溪村、柘园村、后山村,安溪乡黄处村湖西弄自然村;蔬菜、大坪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整治内容

对单位、个人在整治范围内生产销售、燃用蜂窝煤和散煤的行为进行整治。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云和县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工作小组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局、环保局、经商局和有关乡镇(街道)抽调工作人员组成,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宣传发动方案,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兑换物品采购和整治资金拨付;负责整治范围内蜂窝煤和散煤销售企业和个人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蜂窝煤和散煤销售的经营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蜂窝煤和散煤的生产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负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蜂窝煤和散煤生产、销售经营单位进行查处;牵头浮云街道辖区整治范围内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的实施与落实,负责该辖区内餐饮服务及其他单位的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

县执法局:负责回收的蜂窝煤、散煤、煤球炉等相关物品的销毁或处置善后工作;牵头元和街道辖区整治范围内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的实施与落实,负责该辖区内餐饮服务及其他单位的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整治范围内蜂窝煤和散煤生产企业的停产政策制定实施与落实;负责掌控蜂窝煤和散煤生产企业销售去向,要求生产企业禁止向整治区域内经营户或个人销售蜂窝煤和散煤;牵头白龙山街道辖区整治范围内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负责该辖区内餐饮服务及其他单位的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事业单位蜂窝煤和散煤违法燃用问题进行查处;配合经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蜂窝煤和散煤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凤凰山街道辖区整治范围内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负责该辖区内餐饮服务及其他单位的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对蜂窝煤和散煤生产企业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燃气等价格监管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居民个人和非餐饮经营户等其他单位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个人和非餐饮经营户等其他单位蜂窝煤和散煤及其相关物品进行回收;负责辖区内的维稳工作,加强对整治区域内蜂窝煤和散煤生产、销售、燃用工作的常态管理,确保不反弹;配合辖区牵头部门做好各自辖区整治范围内的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

安溪乡: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及维稳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居民个人、餐饮经营户等其他单位的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加强对整治区域内蜂窝煤和散煤生产、销售、燃用工作的常态管理,确保不反弹。

四、工作安排及措施

(一)摸底调查和宣传阶段(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13日)

1.摸底调查。对整治范围内蜂窝煤和散煤生产、经营场所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燃用蜂窝煤和散煤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掌握整治对象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2.强化宣传。采取发布通告,印发宣传单、告知书及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家喻户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月14日-1月25日)

1.集中整治。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集中整治,要求销售、燃用蜂窝煤和散煤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如期完成关停、清理工作,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针对生产、销售蜂窝煤和散煤进行营利的经营性单位,严禁其在整治范围内进行销售,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工作要求,采取强有力手段倒逼其按规定实施整改,不配合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针对居民、餐饮店等用户,以正面引导为主,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劝导其停止燃用蜂窝煤和散煤,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已经购买的蜂窝煤、散煤、煤球炉等进行物品兑换。

2.奖补回收。为确保我县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整治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开展,制定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奖补政策(见附件3)。鼓励生产企业自行关停或搬迁,小餐饮店和居民等自行淘汰蜂窝煤和散煤或者到指定地点进行物品兑换。

(三)整治验收阶段(1月26日-1月31日)

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局、环保局、经商局及相关乡镇(街道)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照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对前期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落实监管机制(2月1日-4月1日)

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局、环保局、经商局及相关乡镇(街道)各派1-2名工作人员组成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巡查小组,进行为期2个月的巡查。对经营性单位进行日常监管,整治范围内不再新出现蜂窝煤和散煤销售、燃用单位,对发现的蜂窝煤和散煤燃用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劝导和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数据报送和信息交流等工作,每周五15时前,将职责范围内的宣传发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附件4)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晶,电话:552660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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