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20351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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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31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8〕138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浮云、元和、白龙山、凤凰山四个街道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的保障性住房。
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低保标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标准、家庭收入标准、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核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县国土、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征收、人民银行、公积金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六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根据发展需要,独立选址建设,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二)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上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计提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改造)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工业园区内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房屋;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多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大学毕业生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无房居民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拥有本县四个街道范围常住居民户口满5年(含)以上,其他家庭成员迁入的须满1年。申请家庭各成员除配偶外其他成年人须在同一户内且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法定义务的成员并长期一起共同生活(申报的家庭成员应为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中的四个街道以外户口、迁入四个街道不满1年的居民户口、不在四个街道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它情况户口迁出本县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4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单独立户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满4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1-2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范围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经济条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80%,具体按照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执行。家庭收入具体认定办法按照《云和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执行。
申请家庭人均存款额度不得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按年计算,四舍五入取千元整数倍)。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与家庭存款合并计算,人均不得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按年计算,四舍五入取千元整数倍)。
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汽车。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具体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2.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云和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四个街道范围工作,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60个月;
4.申请人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有完备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申请人自主创业的、需正常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范围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向人力社保部门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租房补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拥有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0万元;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四个街道管辖范围以外的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具体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2.非云和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云和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3.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任)合同;
4.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公积金1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范围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拥有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0万元;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一)拥有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
(二)有待入住的房屋征收安置房、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
(三)申请人自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四)有违章搭建的房屋,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
(五)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管辖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直系亲属中拥有四个街道范围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年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
(二)房屋征收时选择货币安置、产权置换或迁建安置的;
(三)已申请批地建房。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在工作日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内,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第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经公安部门审核确认的户籍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共同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征收部门出具的无房屋征收安置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批地建房证明;
(五)属低保、1-2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见义勇为者、市级以上劳模、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证明;
(六)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和正常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的纳税申报情况证明;
(七)经济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八)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无房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未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租房补贴证明,征收部门出具的无房屋征收安置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批地建房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证明;
(五)经济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六)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无房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征收部门出具的无房屋征收安置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批地建房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一)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送户口或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反馈公示意见,报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公示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县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家庭收入、低保情况;县征收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屋征收安置情况;县金融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存款情况;县公安、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社保、公积金、税收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今日云和》、云和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经公示无举报、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向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差额面积部分按规定发给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它补助或补差。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1-2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见义勇为者、市级以上劳模、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引进人才等享有优先配租的权利。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候制,房源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保障期限为1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退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限为2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3个租赁期,即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九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配租对象、配租计划等情况形成配租方案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对配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引进人才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其制定的办法进行审核、配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按组织人事部门配租审核结果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配租的;
(二)已配租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四)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期满后未经批准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并载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对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四条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调换的;
(五)破坏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用途,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签订的《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供水、供电等单位提出对该住房实施停水、停电申请,供水、供电单位应予以配合。此外,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由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违法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监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0日发布的《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5〕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