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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8-20338 主题分类: 气象,教育,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0-11
文号: 云政办发〔2018〕12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18-0017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8-10-11 09: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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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统一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意见适用于县气象局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预警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八)县教育和气象部门应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县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停止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做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需上班的人员和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条件,并告知职工。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既定的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五)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过权威渠道发布和传播。权威渠道要满足预警信息24小时随时发布的要求,同时符合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保障机制健全等条件。权威渠道名单由县政府公布。 

权威渠道应当建立与县气象局的直通信息渠道,自收到县气象局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或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刊发)。 

(三)有关单位应当从县气象局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四)县教育局及下属学校的相关人员纳入气象局的预警发布系统,第一时间接收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并通过校讯通等自有手段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和家长积极有效应对。同时,县教育局和学校应根据县气象局的预告,提前做好复课准备,并在收到县气象局发布的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师生及家长复课。 

五、其他事项 

(一)县气象局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二)县教育、人力社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等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县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在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做好防范应对并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公众要主动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掌握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知识,主动了解学校、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计划和安排,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五)本意见所指极端天气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应急响应措施按照《云和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其他响应专项预案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政办发〔2018〕125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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