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7-20244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6-19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7〕6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各单位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资产。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无修理价值,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设备损坏严重,无法正常使用或无修理价值的;
(三)国家规定强制淘汰的产品;
(四)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且不能正常使用的(使用年限参照附表《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执行);
(五)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六)房屋及构筑物被认定为危房或其他项目建设需拆除的;
(七)其他确实不能使用、认为需报废的。
第三章 报废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报废鉴定。报废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如学校的教学仪器、科研单位的科研设备、医院的医疗器械、环境监测设备、电梯等专用设备,须专业技术单位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对确已不能使用又无法提供技术鉴定报告的资产,由相关专业人员出具资产使用状况及报废说明,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作为报废的依据。
(二)单位申报。由单位提交拟报废资产的申请或处置方案,填报《云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附相关报废依据。
(三)审批权限。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原值或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单位原值或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3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单位原值或资产评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报废依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时,应视情况提供如下相关依据:
(一)资产报废说明或报废方案;
(二)云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三)可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书等)的复印件;
(四)资产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的依据;
(五)按规定计提折旧年限满后可报废的文件依据;
(六)定点回收的证明;
(七)专业技术单位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八)危房鉴定报告或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的相关材料;
(九)政府部门相关批文、会议纪要;
(十)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报告。
第五章 报废资产处理
第七条 报废的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前由报废单位负责保管,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处置审批后,报废的资产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 报废资产的处理应贯彻“先利用,后拍卖”的原则。处理方式主要有:拆除、回收、变卖和捐赠等。
第九条 处理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处理的资产,原则上应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底价,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十条 国家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的报废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报废资产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报废资产处理变卖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报废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