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7-20221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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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4-26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7〕34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6〕18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提前下达的2017年部分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的通知》(建村发〔2017〕27号)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补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补助对象
云和县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22平方公里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获得住房补助:
(一)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经济困难户;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经济困难户指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倍之内(含2.0倍)的家庭。对于存在违法建筑未处理到位的,不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按浙财建〔2016〕187号文件执行。
(二)经济困难户和其他困难家庭按下列标准执行:
1.改造金额超20000元的,补助标准为10000元;
2.改造金额在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补助标准为7500元;
3.改造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按改造金额的60%补助;
4.补助资金支出在各乡镇(街道)拨付款总量内平衡。
四、补助程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改造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改造对象,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各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再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公安局、人民银行等单位进行联合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取消资格;核查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四)核准。各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对象,报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五)实施。在改造实施完毕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县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按户建立危房改造档案,上报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资金拨付。经核准的补助对象总户数的补助资金款,由县财政划拨到各乡镇(街道),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直接拨付至补助对象。
五、附则
(一)县住建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申报补助过程中虚报、谎报补助对象,以及工作中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