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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05
文号: 云政办发〔2017〕143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六边三化三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7-12-06 1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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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六边三化三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六边三化三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我县“六边三化三美”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深化“六边三化三美”六年行动方案(2015-2020)的通知》(云委办发〔2015〕27号)《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1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边”即公路边、景区边、河边、山边、城边、村边,“三化”即洁化、绿化、美化,“三美”即城美、村美、房美。其建设内容包括拆除“五破”(指破厕所、破猪栏、破牛栏、破灰寮、破房子)、改造菇棚、改造墙体立面、绿化、整治坟墓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边三化三美”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专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用于“六边三化三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做好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县深化“六边三化三美”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六边办”)负责制定“六边三化三美”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管理考核、督查、县级验收等工作。 

(三)各相关专项组负责本组建设项目计量和资金测算,并对项目计量、资金测算、专项验收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四)乡镇(街道)、县公路局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和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内容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项目初验结果负责。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项目方案编制、政策处理、组织实施、项目初验、长效维护等工作。 

(五)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分三类补助到相关责任单位: 

1.项目建设类补助。按照以量定补、包干使用、按量支付、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进行补助,即由县“六边办”将工程量核定到乡镇(街道)、县公路局,补助资金包干到乡镇(街道)、县公路局。 

2.交办整治类补助。按照省、市及县本级工作要求,对乡镇(街道)交办一定数量的整治点位,并确定一定数额的基础补助资金,整治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3.考核奖励类补助。根据各乡镇(街道)在“六边三化三美”全年工作考核排名情况实行工作经费奖励。根据年终考核排名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胜奖4名,分别给予乡镇(街道)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奖励经费须用于“六边三化三美”工作,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等其他用途。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类主体、发包、调整、验收及档案管理,参照《云和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务交办类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县“六边办”根据省、市下达及县交办的问题点位 ,以任务交办单形式按点位所属区域将问题点位下达至各乡镇(街道)、县公路局,并确定整治要求、整治标准和完成时限。 

(二)各乡镇(街道)、县公路局按照任务交办单要求,认真做好点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乡镇(街道)、县公路局向县“六边办”提出核查申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类资金拨付、报账等管理参照《云和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务交办类资金拨付程序 

县农办、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问题点位数和县“六边办”牵头核查的结果,对点位整治责任单位给予一定数额奖励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六边办”等单位监督检查。财政、“六边办”等单位要加强对整治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规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单位、施工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六边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若遇上级相关规定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云政办发〔2017〕143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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