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5668/2017-20094 | 主题分类: |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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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委办 | 成文日期: | 2017-12-19 |
文号: | 云安委办〔2017〕72号 |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云和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行政监管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云和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云和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是指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任务的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改进、承诺,对其实施提醒、督促、警示、诫勉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安全生产约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属地或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属地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生重大失误,导致被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点名通报的;
(五)区域或行业领域短时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半年内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零事故指标部门(单位)监管范围内发生事故超过2次的;
(七)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出现重大疏漏的,或者对事故责任追究不力、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监督不力的;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不力的,或者对上级挂牌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致使不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
(九)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不力,致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失控的;
(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被市、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十一)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约谈,也可以委托各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约谈。
(一)近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谎报和瞒报行为的;
(三)有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对象和约谈事项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的要求或实际掌握的情况决定。
第七条 约谈一般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县安委办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县安委办主任请示县安委会主任,由县安委会主任主持,可通知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第八条 约谈原则上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准时参加,不得委托他人。特殊情况难以准时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约谈决定后,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和所在单位,提出约谈时间、地点、事由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被约谈对象根据通知的事由提出书面材料;
(三)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召开谈话会:
1.主谈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被约谈人汇报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职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等情况;
3.约谈人就有关情况向被约谈人提出质询,被约谈人作出答复和说明;
4.主谈人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事项和整改要求;
5.被约谈人作出承诺和表态。
(四)谈话会按规定格式形成书面约谈记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整改事项和整改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者整改事项和整改要求落实不力的,县安委办报告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落实整改事项和整改要求期间,因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问责和其他自然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和县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 | |||
被约谈人 | 职 务 | ||
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 ||
约谈事项: | |||
签 收: 被约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约谈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表
被约谈单位 | ||||
被约谈人 | 职 务 | |||
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 |||
约谈参加人 | 记 录 人 | |||
约谈记录: | ||||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 约谈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记录原件存约谈部门,可复印给被约谈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