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1 | 云和县凯翔小吃店 | 张凯翔 | 浙江云和县元和街道小徐村58号 | 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11月29日对张凯翔经营的“云和县凯翔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发现当事人制售的“油条、糖糕”的“检测项目”铝项目结果分别为1190mg/kg和939mg/kg,两者样品标准指标均为小于等于100mg/kg,判定不合格。该局于2016年12月23日对张凯翔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一案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张凯翔属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行为。
| 当事人张凯翔属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和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此案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管辖,根据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2 | * | 蓝进木 | 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南门路23号 | 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4月7日上午对位于凤凰山街道南门路23号的云和县蓝长兴早餐店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硫酸铝铵、碳酸氢钠、上白高筋小麦粉”的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硫酸铝铵中铝的残留量实测数据为1.12*105mg/kg,送检的碳酸氢钠中铝的残留量实测数据为29.1mg/kg,送检的上白高筋小麦粉中未检测出铝。该局于2017年3月27日对蓝进木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一案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蓝进木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 当事人蓝进木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和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此案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管辖,根据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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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云和县刘爱琴早餐店 | 刘爱琴 | 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街44号 | 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刘爱琴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判定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为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17年3月27日对刘爱琴制售不合格油条案一案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刘爱琴属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的行为。
| 当事人刘爱琴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和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此案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管辖,根据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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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