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147/2017-18604 | 主题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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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经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07 |
文号: | 云经商〔2017〕83号 |
各科室、中心,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进一步规范全县经济商务部门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特制定了《云和县经济商务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和县经济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双随机”抽查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经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要求,结合《丽水市经信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丽水市商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四条 本局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县经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经济商务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正公开、上下统一、多方协同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七条 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职能科室要根据职能分工,全面梳理监管事项,积极配合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县经商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对象,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在县经商局门户网站公示,责任科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库内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库。
第十条 根据县经商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在县经商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正式在编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经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的原则,会同各业务科室组织,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
第十二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从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上次被抽查的抽查对象应从当次抽查中剔除,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随机进行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对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要妥善保存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及时记录备案。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抽查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对于涉及市场主体个数5个以下的事项,每年抽查一次即可),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5%(小微企业可根据市场运行的具体特点适当减少),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经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不涉密的情况下,抽查主体要将抽查情况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