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7-0316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28
《云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莫亚景  发布时间: 2017-11-30 17:03:19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17/11/29/art_1229426526_1934744.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关系到农民住房保障和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利,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县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全县发证率90%以上,但农房发证率低,分布面广而散,多数属于偏远山区,存在房屋权源资料不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家中无人居住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力争在2019年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符合登记条件发证率85%以上。根据云和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云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力争在2019年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符合登记条件发证率85%以上。 

  三、文件依据 

  1.《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土地登记办法》 

  8.《房屋登记办法》 

  9.《云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4〕14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细则》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细则》的起草,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宅基地及住房的发证率,具体对以下四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无权源依据 

  根据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若无法提供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宅基地及住房确权。 

  (二)继承公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由于继承事项复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对该项业务专业性不够,《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属于继承、受遗赠取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当事人可以提供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以在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后,全部法定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并签订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保证书。继承相关内容经宅基地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确权登记发证。 

 (三)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资料 

  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只对确权登记按照不同的时间段进行划分,但未对各时间段需提交的规划审批资料作明确规定。 

  《细则》第十条规定:申请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按取得时间,应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1.199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规划许可证明可按下列材料之一提供:  

   (1)土地使用证; 

   (2)第九条第(一)、(二)项中任一批准文件; 

   (3)买卖(典)契证; 

  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村委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2.1993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房屋层数为三层以下(含三层),规划许可证明可按下列材料之一提供: 

   (1)土地使用证; 

  (2)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资料; 

  (3)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 

  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村委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3.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房屋,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房屋层数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提供农村村民建房的批准文件资料。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造的房屋,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 

  (四)超占面积的处理 

   为提高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发证率,对宅基地和房屋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面积予以宅基地及住房确权; 

  2.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扩建和翻建的,在按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以下类型分别处理: 

  (1)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和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经违法处置,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处罚后暂时保留使用的,超过部分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 

   4.2014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我县2014年11月制定出台了《云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提出的“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要求,在(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细则》规定: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涉及的证书工本费、测量费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公证机构、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继承公证、登记代理等服务时,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得按财产额比例计费。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