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7-03158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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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18 |
《云和县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7年9月1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民办学前教育与公办学前教育同属公益性事业,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增强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从整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集中表现在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入园难”问题突出。
(一)意义和目的。
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形成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我县出台了《云和县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的民办学前教育丰富了教育资源供给,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提升教育的综合竞争力作出了贡献。民办学前教育已经成为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对民办学前教育的认识不足及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各级政府支持扶持力度不平衡,民办幼儿园发展模式单一趋同,民办幼儿园非编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障程度普遍不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等方面的阐述,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指明了方向,尤其明确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等制度,为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创造崭新的机遇。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扶持和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民办幼儿园。经深入调研和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出台《实施意见》。
(三)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 号);
3.
4.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5月26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5.《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58 号)。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成以下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各部门统一思想认识,转变观念、消除歧视,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以捐赠、独资、合资、租赁、合作办学、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积极支持发展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学前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第二部分主要是优化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设计,也就是要创设一个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加大对民办学前教育的政策扶持力度。主要有: 从2017年开始,在省补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年配套安排不低于260万元的学前教育补助资金,主要扶持非营利性普惠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发展,通过生均教育经费、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奖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品牌上等级等形式进行补助。
一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二是建立生均经费补助制度。每年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上年度的考核结果和生均培养成本,给予普惠园相应的生均经费补助。(1)生均公用补助标准为200元/生·年(幼儿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保障)。补助资金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考核结果按等次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标准的100%补助;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标准的80%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标准的60%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2)扶持民办幼儿园优质发展的奖补资金补助标准按省学前教育经费补助标准实施。
三是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残疾儿童和五保供养的儿童,在有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就读的,可享受每生每年1200元的资助。资助范围和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实时调整。
四是幼儿园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奖励。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全县幼儿园进行年度督导评估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幼儿园,生均奖补70元;年度考核良好的幼儿园,生均奖补50元。
第三部分主要是积极推进民办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优,主要有:
一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或参与公办幼儿园办学。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二是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品牌上等级。对拥有自有产权的新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达到省一级、二级 、三级幼儿园创评指标的,分两年给予每班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12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个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人)。
对评为省一级、二级、三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部分是要扎实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措施有:
一是要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实施意见》规定,民办幼儿园非编教师民人均年收入应达到云和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2017年给予非编专任教师每人7000元补助。从2018年开始,民办幼儿园中当年全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当年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每名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的并按规定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编专任教师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幼儿园应当按规定给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非编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是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扶持力度。《实施意见》要求将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保障。公办幼儿园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保关系等均保持不变。支教形式实行任期制,支教结束经考核合格后返回公办幼儿园任教(支教期不少于三年)。对被评为省二级及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根据民办园的需求和公办幼儿园的实际,可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派业务园长或骨干教师前往支教,原则上民办一级幼儿园安排1-3名公派教师,民办二级幼儿园安排1-2名公派教师,农村民办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给予安排公派教师。
第五部分是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主要措施有:
一是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依法办园,办园标准达到《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省三级及以上(主城区)。未达到省三级园标准的实行两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政策,满两年未达到省三级园的,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规模设置合理,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未出现超规模开班、超规模招生现象;教职工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评估要求。为提高我县的等级园比例,对撤并停办的幼儿园按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偿3-10万元 /所。
二是依法规范收费自主权。从 2017 学年开始,对评为省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按不高于本区域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基准价3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对评为省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按不高于本区域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基准价4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对评为省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按不高于本区域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基准价5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在缴费前一周进行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六部分是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措施有:
一是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奖补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非编教师待遇、教师培训、非编专任持证教师参保补助、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校舍维修改造、安保工作等。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式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资产,民办幼儿园要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是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接受政府经常性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审计报告和检查结果交县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给予相关扶持;对没有建立财务会计账目或审核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保教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退还幼儿保教费、补发教师工资等支出。风险基金属于幼儿园资产,实行专户存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运用风险基金。
第七部分是大力加强学前教育综合治理和日常监管,主要措施为:
加强平安幼儿园创建工作。落实“三防”措施和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种伤害、火灾事故。加强幼儿园安保工作,对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建立以奖代补的安全工作机制,确保园舍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稳定。幼儿园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相关安保人员。幼儿园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经备案且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的专职保安给予 1.6万元/人·年标准的补助;准办园和教学点仅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给予0.5万元/人·年标准的补助。为加强平安幼儿园创建工作,对在“平安校园”考核结果为1A、2A、3A、4A、5A的民办幼儿园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5000元、7000元、10000元。
幼儿园实施保教应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进行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八部分是努力营造优良的改革和发展环境,主要措施为:
公建民营性质的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须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属于租赁场地、园舍办园的,所需租金给予补助。幼儿园资产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遇民办幼儿园收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上级政策有较大调整时,补助形式和标准重新确定。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云和县范围内非营利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发行之日起试行三年。县政府已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