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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7-20159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15
文号: 云政办发〔2017〕10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17—0011
有效性: 失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7-11-29 1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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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云和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补齐学前教育短板,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普惠、均衡、优质发展,加快推进我县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58 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  

1.民办学前教育是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办学前教育与公办学前教育同属公益性事业,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增强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2016年全县有民办幼儿园14所、民办教学点7个,占全县幼儿园的77.8%,在园幼儿3725人,占全县在园幼儿的81.8%。民办学前教育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2.民办学前教育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等方面的阐述,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指明了方向,尤其明确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等制度,为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创造崭新的机遇。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扶持和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民办幼儿园。  

二、大力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扶持优惠政策  

3.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2017年开始,在省补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年配套不低于260万元的学前教育补助资金,主要扶持非营利性普惠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生均教育经费、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奖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品牌上等级等形式进行补助。 

4.建立生均经费补助制度。每年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上年度的考核结果和生均培养成本,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应的生均经费补助。(1)生均公用补助标准为200元/生·年(幼儿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保障)。补助资金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考核结果按等次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标准的100%补助;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标准的80%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标准的60%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2)扶持民办幼儿园优质发展的奖补资金补助标准按省学前教育经费补助标准实施。 

5.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残疾儿童和五保供养的儿童,在有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就读的,可享受每生每年1200元的资助。资助范围和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实时调整。 

6.设立幼儿园年度考核奖。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全县幼儿园进行年度督导评估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幼儿园,生均奖补70元;年度考核良好的幼儿园,生均奖补50元。 

三、积极推进民办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7.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或参与公办幼儿园办学。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8.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品牌上等级。对拥有自有产权的新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达到省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创评指标的,分两年给予每班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12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个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人)。  

对评为省一级、二级、三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扎实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9.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云和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水平。2017年给予非编专任教师每人7000元补助。从2018年开始,民办幼儿园中全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本县当年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每名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并按规定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编专任教师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非编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10.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将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保障。公办幼儿园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保关系等均保持不变。支教形式实行任期制,支教结束经考核合格后返回公办幼儿园任教(支教期不少于三年)。对被评为省二级及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根据民办幼儿园的需求和公办幼儿园的实际,可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派业务园长或骨干教师前往支教,原则上民办一级幼儿园安排1-3名公派教师,民办二级幼儿园安排1-2名公派教师,农村民办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给予安排公派教师。 

五、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11.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主城区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学标准要求达到浙江省三级幼儿园及以上。未达到省三级园标准的实行两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政策,满两年未达到省三级园标准的,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各民办幼儿园要合理设置办园规模,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不得擅自超规模开班、超规模招生;教职工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应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评估要求。为提高我县的等级园比例,对撤并停办的幼儿园按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偿3-10万元 /所。 

12.依法规范收费自主权。从 2017 学年开始,省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本区域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基准价3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省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本区域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基准价4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省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本区域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基准价5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在缴费前一周进行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六、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13.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奖补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非编教师待遇、教师培训、非编专任持证教师参保补助、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校舍维修改造、安保工作等。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14.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式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民办幼儿园要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5.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接受政府经常性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审计报告和检查结果交县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给予相关扶持;未建立财务会计账目或审核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6.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保教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退还幼儿保教费、补发教师工资等支出。风险基金属于幼儿园资产,实行专户存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运用风险基金。 

七、大力加强学前教育综合治理和日常监管  

17.加强平安幼儿园创建工作。落实“三防”措施和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种伤害、火灾事故。加强幼儿园安保工作,对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建立以奖代补的安全工作机制,确保园舍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稳定。幼儿园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相关安保人员。幼儿园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经备案且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的专职保安给予 1.6万元/人·年标准的补助;准办园和教学点仅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给予0.5万元/人·年标准的补助。为加强平安幼儿园创建工作,对“平安校园”考核结果为1A、2A、3A、4A、5A的民办幼儿园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5000元、7000元、10000元。 

幼儿园实施保教应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进行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八、努力营造优良的改革和发展环境   

18.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大力宣传学前教育改革创新的优秀举办者、园长和教师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19.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公建民营性质的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须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属于租赁场地、园舍办园的,所需租金给予补助。幼儿园资产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遇民办幼儿园收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上级政策有较大调整时,补助形式和标准重新确定。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县政府已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云政办发〔2017〕1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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