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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6-2016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20
文号: 云政办发〔2016〕74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雷一鸣  发布时间: 2016-07-20 11:16:06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16/7/5/art_1229389702_1660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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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优化升级,树立“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试行)》(浙转升办〔2015〕1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30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区域范围内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电力热力和水生产供应业)。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园区内供地的所有企业。园区外实际用地面积在 3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木玩行业年用电量在6万度以上的、阀门行业年用电量在80万度以上、轴承行业年用电量在45万度以上、其他行业用电量在35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包括电力热力和水生产供应业)。 

(二)评价指标 

1.评分指标及权重 

①规上 

玩具行业:亩均税收40%、亩均产值20%、亩均工业增加值10%、单位电耗税收10%、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 

压延铸造行业:亩均税收35%、亩均产值15%、单位电耗税收15%、亩均工业增加值10%、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15%、全员劳动生产率10%。 

轴承及其它行业:亩均税收35%、亩均产值20%、亩均工业增加值10%、单位电耗税收15%、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 

②规下 

亩均税收占50%、单位电耗税收占30%,亩均产值20%。 

(三)计算方法 

各项指标基准值取当年平均值。 

规上、规下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综合使用面积 

(2)亩均产值(万元/亩)=工业产值/综合使用面积 

(3)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综合使用面积 

(4)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千瓦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5)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万元/吨)=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 

(7)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四)评价时间 

每年评价一次,于6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工作。 

(五)评价程序 

1.指标提供。各单位根据考评内容向评价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价办根据计分办法负责牵头核算。 

2.数据核对。由评价办牵头,落实人员与被考评企业核对评价依据及初评结果。 

3.结果审定。在评价结果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由评价办将考评结果提交评价领导小组审定,评价结果分为A、B、C、D类。 

(六)评价分类 

1. A类企业(重点扶持类) 

a.规上: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企业。 

b.规下: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5%(含) 的企业。 

2. B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a.规上: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20%—70%(含)的企业。 

b.规下: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5%—60%(含)的企业。 

3. C类企业(转型提升类) 

a.规上: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70%—100%的企业。 

b.规下: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60%—95%(含)的企业。 

4. D类企业(整治淘汰类) 

a.规下: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95%—100%的企业。 

b.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关停淘汰的企业或实际已关停的企业。 

5.提档 

a.首次上规企业直接列为A档,不占用名额。 

b.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企业直接列为A档,不占用名额。 

6.降档: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发生重大环保事件、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直接列为D类。②当年节能减排未达标、零土地技改项目未按承诺要求验收、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发生恶意欠薪事件、出现新的违章建筑的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③占地10亩(含)--20亩且按合同约定投产期满3年的规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占地20亩(含)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投产期满2年的规下企业直接列为C(除D类以外)类。④新上规企业2年内又下规的直接列为C类。 

三、奖惩措施 

根据评价综合得分,确定企业类别。综合排名靠前企业在项目核准、政策优惠、有序用电、用地安排、企业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综合排名靠后企业,通过建立健全淘汰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发展。 

A类企业 

1.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 对新增用地、用水、用能、融资、兼并重组等予以重点支持;县级以上项目申报予以重点倾斜。 

2.由政府进行命名表彰,玩具行业给予每度电补助0.1元,其它行业(钢铁除外)给予每度电补助0.05元。按当年企业缴纳社保费部分的10%作为奖励,用于安排生产发展资金。 

B类企业 

1. 在利用现有土地、厂房及设备资源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实施“零土地”技改时予以优先立项; 在用地、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2.玩具行业给予每度电补助0.05元,其它行业(钢铁除外)给予每度电补助0.02元。 

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禁止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一律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的准入。 

2.严格控制用能总量,不得新增指标。 

3.不得享受除技改以外的工业扶持政策。 

4.原则上不予申报县级以上项目。 

D类企业 

1.列为全县的“各项整治、专项检查行动”重点对象。 

2.除节能减排、工艺设备改造等技术改造外,不予审批和核准其它投资项目。 

3.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降耗预案时,作为重点限电对象。 

4.不享受县级以上各项扶持政策。 

5.逐步实施信贷退出,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逐步实施退出政策。 

6.列入僵尸企业名单,作为腾笼换鸟、兼并重组重点对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府办、经商、工业园区、财政(地税)、国税、统计、国土、环保、监察、金融办、人行、安监、电力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商局,经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机制。根据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内容,相应数据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提供。工业园区提供园区内供地的所有企业名单;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住建局负责提供企业的建筑面积数据;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费数据;供电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安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等级数据;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企业产值、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经商局负责汇总数据、计算、分类,评价结果提供有关部门。经商、地税、国税、国土、环保、金融、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在扶持政策、用地、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制定差别化措施,把评价等级作为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评价体系相关的企业基础数据台账,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重点建立用电、用地、排污、税收、产值、销售、增加值、安全生产状况等台账。相关部门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落实相应职能处室具体抓。 

(四)强化督促考核。加大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考核力度,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加强宣传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进一步营造强大的奖优罚劣、进高退低的浓厚氛围,争取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积极推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你追我赶的积极氛围,努力提升我县工业经济效益。 

五、有关数据计算口径 

1.企业实缴税费。具体包括纳税人当年度自行申报(含 自查补缴)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含免、抵)、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去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委托代征收入不计入基数。(由国税局、地税局核准)  

2.综合使用面积。综合使用面积=土地面积×60%+建筑面积×40%。土地面积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国土局、工业园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纳税人多方共同确认。建筑面积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建筑面积(换算成以亩为单位:建筑面积÷667),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建筑。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住建局、国土局、工业园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纳税人多方共同确认。(由国土局、住建局、工业园区核准) 

3.工业产值。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由统计局核准) 

4.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局核准) 

5.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统计局、电力局核准) 

6.万元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局核准) 

7.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统计局核准) 

8.投产企业认定。新办企业投产期按合同要求认定,园区内企业由园区认定,园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认定。(由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核准) 

六、考核对象认定 

1.企业认定:对新入园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期满1年后开始纳入评价考核。 

2.奖惩认定:根据评价结果以评价当年数据为依据实施奖惩措施。 

3.集团型企业以统计上报口径为准,评价时相关数据合并计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评价考核。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云政办发〔2016〕074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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