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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6-2014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31
文号: 云政办发〔2016〕54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砂石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相关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6-05-31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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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砂石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相关补助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砂石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相关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按照《云和县砂石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5〕165号)要求,补助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之后专项整治过程需拆除、淘汰、关停、另行选址的砂石料加工场。 

(二)补助对象根据是否经县政府六部门联合踏勘选址或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等两类情况进行分别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原经县政府六部门联合踏勘选址或已经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砂石料加工场补助标准: 

1.自行拆除、腾空清场补助。砂石料加工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全部地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上建筑物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机器设备、沙石料、建筑垃圾等并清理场地的,按现有占地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2.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补助。砂石料加工场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砂石料加工相关核准证及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3.设备淘汰补助。砂石料加工场淘汰运行正常生产的设备(制砂机器设备 、污水处理池、压泥机等,具体见评估报告),设备按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补助,但每个砂场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拆除、淘汰的设备由砂石料加工场自行处置。 

(二)未经县政府六部门联合踏勘选址或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砂石料加工场补助标准: 

1.自行拆除、腾空清场补助。砂石料加工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全部地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上建筑物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机器设备、沙石料、建筑垃圾等并清理场地的,按现有占地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2.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补助。砂石料加工场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砂石料加工相关核准证及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无工商营业登记的砂石料加工场不在补助范围。 

3.设备淘汰补助。砂石料加工场淘汰运行正常生产的设备(制砂机器设备、污水处理池、压泥机等),机器设备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但每个砂场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拆除、淘汰的机器设备由砂石料加工场自行处置。 

(三)已取得沙石料加工经营权,原址符合选址条件且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的砂石料加工场,不享受上述补助标准,相关部门做好补办审批手续工作。 

三、实施时间 

(一)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到位,通过验收合格的砂石料加工场,除享受上述补助标准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在6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到位,通过验收合格的砂石料加工场,享受上述补助政策,不享受一次性奖励。 

(三)在6月15日之后,县政府将组织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对尚未拆除、清理到位的砂石料加工场进行依法拆除,被依法拆除清场的砂石料加工场,不得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及奖励。 

四、兑现条件 

(一)补助对象为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砂石料加工场(详见附件)。 

(二)补助对象应在缴清相关用电、租赁等费用后兑现上述补助。 

(三)本次整治相关补助政策只针对2015年1月1日之后的整治对象,不溯及以往,补助对象享受本次整治相关政策后,今后不得再享受同类政策。 

五、政策兑现程序 

(一)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砂石料加工场业主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乡镇(街道)和沙石料加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确认。 

(二)乡镇(街道)将验收结果报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向县政府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相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兑现。 

附件:列入专项整治砂石料加工场名单 

附件:云政办发〔2016〕054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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