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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6-2199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29
文号: 云政办发〔2016〕163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云和县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6-12-30 15: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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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制订的《云和县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促进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排查并纠正渡口渡运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渡口渡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我县行政区域内或跨区设置的渡口、渡船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条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渡口运营人安全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每周不少于一次组织对所属渡口渡船及其设施开展安全检查;

(三)督促所属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五)出现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督促并落实渡船停航。

第五条  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设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落实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三)每月不少于两次组织对辖区渡口渡船开展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船超载运输及非法渡运;

(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五)出现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督促渡口运营人落实渡船停航规定。

第六条  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辖区内河渡船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根据各渡口乘客流量和渡船乘客定额,加强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四)出现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及时通知并督促渡船停航。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地方海事开展渡口渡船联合安全检查;

(三)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督促地方海事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四)出现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督促地方海事落实渡船停航措施。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履行渡口渡运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运安全监管职责,参与渡口渡运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章  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

第九条  安全检查方式以渡口现场检查为主,渡口安全管理档案检查为辅。

第十条  安全检查内容以渡船是否适航、渡船是否超载、渡船船员是否持证、是否存在酒后驾船、渡船是否遵守有关规定为重点。

第十一条  日常安全检查人员以本部门人员为主,年度安全综合检查人员由交通、海事、安监、渔政部门执法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处理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时:

(一)可以当场整改到位的应要求当场整改到位;

(二)无法当场整改到位的且该隐患直接影响到航行安全的,应要求停航整改,并实行跟踪;

(三)无法当场整改到位的且该隐患不会立即影响到航行安全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实行跟踪。

(四)对拒不整改的渡船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也可直接向县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做到检查有签字、整改有落实、记录有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复件_云政办发〔2016〕163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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