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1.扶持对象: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1号窗口办理)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人员
(5)农村复转军人和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2.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7、9页复印件(两份);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两份);
(3)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地税税单);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政银行卡号(两份);
(5)灵活就业工作证明。
3.扶持标准: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之和的60%计算
4.扶持期限
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5.办理时间:按批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