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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6-0312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2-24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莫亚景  发布时间: 2016-10-17 11:26:08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16/3/3/art_1229426526_1934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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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6年2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明确在基本医保覆盖面扩大和保障水平提升的基础上,对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2014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对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2015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78号)。我县结合实际,经过情况摸底、听取意见、修改完善、组织协调等过程,县财政局代拟起草了《云和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送审稿)》。

二、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

1.救助对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2.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三、如何加强救助基金监管,有效杜绝套取救助基金现象

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共同管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经办。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县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不得过度救治,套取救助基金。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如何提供救助基金申领、支付的便利条件,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有效施救消除后顾之忧

《云和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操作细则将由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原则上各级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县社保局经审核后提交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组织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审后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助基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如何追偿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退回云和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公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的解答

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由患者还是医疗机构申请?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由承担急重危伤病救治的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申请,个人不能申请。

2.医疗机构的欠费是否都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

不是。基金的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2)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

3.怎样界定身份不明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

原则上患者身份不明的由承担急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人员证,对不属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人员的且又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由本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被救助患者是否需要归还救助金?

经调查不能认定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调查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两类对象在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不需要患者归还救助金。但在应急救治结束后对查明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的资金退回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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