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403/2015-18452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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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5-07-05 |
文号: | 云教纪〔2015〕2号 |
云和县云坛小学:
叶湘云,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浙江省云和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93年8月参加工作,云和县云坛小学教师,承担成人教育工作,家住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
2014年3月6日,因吸毒被云和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日,因吸毒被我局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14年12月1日,因诈骗罪一案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2月底,叶湘云在云和县元和街道南山小区25幢5号,采用自制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于3月5日晚被云和县公安局再次查获,2015年3月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壹拾伍日。
叶湘云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吸食毒品,在第一次被查后,教育局多次劝其主动戒毒治疗,但不听规劝,屡教不改,在受到党纪处分期间,又因诈骗罪一案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再次因吸食毒品被查,并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送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二年。在平时工作中,由于个人原因,还经常旷工,2014年累计旷工20多天。叶湘云的行为已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同时也触犯了法律,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在社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现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2015年3月 25日教育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叶湘云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5年3月25日起生效,如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云和县教育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