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妥善查处历年遗留“两违”行为,县政府决定制定《云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根据县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县国土局起草了《云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经我办初步审查,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
一、直接通过网络留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四、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云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和县城北路6号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电话:5120956,5122787
传真:5122759
电子邮件:zjweiss@sina.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5日(星期五)。
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云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云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妥善查处历年遗留“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2010年10月1日前发生在县城规划区的各类“两违”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两违”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的查处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等行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地或建设造成水源污染、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区、林地内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云和镇人民政府、电力、农业、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违”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3.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4.临时用地改变用途,改变建筑结构建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第五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拆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进行建设的;
3.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4.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5.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长手续或办理延长手续未获批准,其临时建筑物未拆除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严重影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两违”行为,作拆除处罚:
1.擅自改变城市功能布局的行为;
2.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的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3.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等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4.严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及风景名胜保护或损害需要保护的城市文物古迹的;
5.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
6.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7.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8.经鉴定,建筑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排除的;
9.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违法用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影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两违”行为,予以补办审批手续或保留使用:
(一)缴纳有关规费后,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的情形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旧城改造、旧村改造需要,按时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支持国家建设,因未能及时安置而造成违法建筑,但不违反规划的。
(二)依法给予罚款,缴纳规费后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的情形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发生,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发生,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发生,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4.原房拆建、改建、扩建及拆迁安置户、留地建房户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与城市规划不冲突,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无邻里纠纷和建筑质量问题的;
5.工业企业建设的生产性用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但不违反城市规划布局,不影响整体容貌,无纠纷和建筑质量问题的;
(三)依法罚款后,临时用地保留使用的情形(依法应拆除的除外)
擅自占用土地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从事工商服务业,不影响城市规划布局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且在国家建设需要时,能无偿拆除其临时建筑物的。
第八条 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没收后,当事人申请要求购回,经批准同意购回的,可以作价购回,但依法应拆除的除外。
第九条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住宅门前已建设或者正在建设中的道路宽6米以上为临路面,道路宽6米以下为非临路面;一、二、三类区划分,区类范围划分见附件),按下列规定处理(按占地面积计算):
1、1987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 1999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前违法的,予以没收。符合建房条件、房屋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当事人可申请作价购回,保留使用。
一类区作价100元/平方米购回,二类区作价60元/平方米购回,三类区作价30元/平方米购回。
2、1999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至2005年5月1日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实施意见》实施前违法的予以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当事人可申请作价购回,保留使用。
不足6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作价3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150元/平方米购回;二类区,临路面作价15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80元/平方米购回;三类区,作价40元/平方米购回。
60—12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作价6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300元/平方米购回;二类区,临路面作价2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100元/平方米购回;三类区,作价80元/平方米购回。
大于12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作价8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400元/平方米购回;二类区,临路面作价3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150元/平方米购回;三类区,作价150元/平方米购回。
3、2005年1月1日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违法的予以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当事人可申请作价购回,保留使用:
不足6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作价4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200元/平方米购回;二类区,临路面作价2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120元/平方米购回;三类区,作价60元/平方米购回。
60—12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作价8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500元/平方米购回;二类区,临路面作价4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200元/平方米购回;三类区,作价130元/平方米购回。
大于12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作价10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600元/平方米购回;二类区,临路面作价500元/平方米购回,非临路面作价300元/平方米购回;三类区,作价200元/平方米购回。
4、临时用地(无永久性结构):一类区:30元/平方米;二类区: 20元/平方米;三类区: 10元/平方米。
第十条 违法建筑罚款标准(罚款标准依据云和县各种结构建安工程造价确定):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本规定可作罚款处罚的,其罚款标准额度如下:
钢混结构: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元/平方米;泥木结构:5元/平方米;
(二)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本规定可作罚款处罚的,其罚款标准额度如下:
1.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
钢混结构:30—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5—2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15元/平方米;泥木结构:5元/平方米;
2.1998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
钢混结构:50—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3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20元/平方米;泥木结构:5—10元/平方米;
3.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
钢混结构:70—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5—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0—40元/平方米;泥木结构:10—20元/平方米;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本规定可作罚款处罚的,其罚款标准额度如下:
钢混结构:120—1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80—12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0—60元/平方米;泥木结构:20—30元/平方米;
(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建设的生产性用房,其罚款额度按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的5%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未申报或虽已申报但尚未处罚的“两违”行为,当事人应当在2011年5月30日前主动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申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处理;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本规定实施以后发生的“两违”行为处理。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
第十二条 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人,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有关部门按受处理的,可按上述标准减少10%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又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供水、供电,同时冻结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违法行为人是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进行抄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2010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两违”行为,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政发〔200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区类划分范围
一类区
北:新岭新村沿城北路一线至县府北面围墙延伸线以南
南:黄溪古竹村小徐村段以北沿城南路一线至园丁新村、马鞍山住宅区以北
东:县东城门至小徐村以西
西:县西城门以东
二类区
大徐村、睦田村、白洋墩村、黄水碓村、瓦窑村、河上村、隔溪竂村、沙溪村、新建村、后山村、贵溪村、柘园新村、新岭村、山脚村、程宅村、大坪村
三类区
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