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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294/2015-19545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5-05-26
文号: 云市监〔2015〕14号
关于开展云和县“美丽商户”评比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局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5-06-25 08: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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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所、队、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进一步拓展“美丽县城”创建成果,根据云和县文明委《关于云和县“美丽单位”》系列评比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美丽商户”评比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着力培育文明经营户,倡导新风尚,为扎实推进“美丽县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二、评选名额 

全县评选“美丽商户”共10户。其中浮云街道4户、凤凰山街道4户、元和街道1户、白龙山街道1户。 

三、评选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云和县“美丽商户”认定办法》。 

四、组织分工 

成立云和县美丽商户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处。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长任组长,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浮云所所长、凤凰山所所长、元和所所长、白龙山所所长为成员。 

五、活动步骤 

(一)第一阶段(5月10日至5月31日)。研究制定活动评比方案、评选认定办法,组织召开基层各监管所专题会,布置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各监管所扎实开展评选创建活动,提出候选名单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个私协会秘书处,再由个私协会秘书处上报云和县“美丽单位”系列评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文明办)。 

(三)第三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根据云和县“美丽单位”系列评比活动评审会初步确定拟表彰对象,组织开展网络投票;同时配合做好媒体对候选“美丽商户”进行专题拍摄专栏宣传报道。 

(四)第四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组织评选为云和县“美丽商户”的商户参加全县公民道德宣传日表彰大会。 

附件: 1.云和县“美丽商户”认定办法 

            2.云和县“美丽商户”申报表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 

 

云和县“美丽商户”认定办法 

第一条  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方针,为进一步拓展“美丽县城”创建成果,倡导“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良好风尚,推动全县广大工商户积极投身“美丽县城”建设,共创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做好云和县“美丽商户”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和县“美丽商户”认定活动由本县工商户自愿申报。 

第三条  云和县“美丽商户”由中共云和县委宣传部、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县总工会、经商、公安、税务、卫生计生、妇联、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评选小组评审后予以认定。 

第四条  云和县“美丽商户”的认定原则: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勤奋创业,热心公益。 

第五条  云和县“美丽商户”认定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亮照经营,不掺假、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连续二年无侵犯知识产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恪守职业道德,公平交易,优质服务,文明经商,保持店面、门口三包区和经营环境干净整洁,无违章占道经营,连续二年无不良记录。 

3.开业经营二年以上,依法申报纳税,无税务违法记录。 

4.劳动用工规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安全经营责任事故发生。 

5.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6.户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二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7.二年内经营中无其他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第六条   申报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云和县“美丽商户”申报表; 

2.申报工商户的生产规模及经营状况等基本资料; 

3.认定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申报工商户认为需要说明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工商户名单及材料提交评选小组经审核签署意见,再向社会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最终发文公布年度云和县“美丽商户”名单。 

第八条  云和县“美丽商户”由认定单位发给“美丽商户”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在县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云和县“美丽商户”原则上每二年认定一次。 

第十条  经认定的云和县“美丽商户”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摘牌并抄告相关部门。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认定办法由云和县“美丽商户”认定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二

云和县“美丽商户”申报表

户主姓名

行    业

经营地址

邮    编

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主要事迹(可另附材料):

县委宣传部意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县财政地税局意见:

县公安局意见:

县卫生计生局意见:

县国税局意见:

     

申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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