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5-20163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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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5〕46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垦造水田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垦造水田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垦造水田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水田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丽土资发〔2014〕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应严格落实工程管理职责,加强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三条 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分为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内部技术交底。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业主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应充分领会设计意图、掌握工程特点、施工难点、解决施工图的差错、矛盾及相互之间的衔接性问题。
施工单位内部技术交底分为项目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班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能切实解决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使每一个技术工人对每道工序的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条 施工边线确定
项目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划红线进行施工边线测量放样,并设立(埋设或竖立)边界桩;施工单位边线放样结果及边界桩,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业主和主管单位(详见附件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边线(桩)。确需调整施工边线(桩)的,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批准后实施。
项目变更规划设计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项目规划红线的,其边界外所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一律不予认可或验收;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及其经济等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分项工程
第五条 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重要内容,规范土地平整工程施工程序是提高土地平整工程质量有效的措施,平整后的土地,在达到设计标准的同时,还应满足农民的耕种要求。
(一)表土剥离工程
在土地平整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开展地面表土剥离再利用。即须收集原地表层土、搬运到固定场地进行存放,待土地平整完毕后,再将所收集的表层土进行恢复性平铺,以增加耕作层肥力,确保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
表土剥离的数量与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表土剥离前、剥离中、集中堆放点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宜的影像对比资料。
施工单位进行表土剥离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到场监督施工,并进行影像记录。
影像资料要求每10亩提供一组,单片面积少于10亩的以单片为单元(详见附件2)。
(二)田块开挖工程
1.田块开挖和布局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并达到以下标准:
(1)单丘田块,宽度≧3米;单丘水田面积≧100平方米(折0.15亩)。
(2)平整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田面高差控制在±10cm以内;通过耕作后达到±5cm;横向地表坡降≤1/2000;纵向地表坡降≤1/1500。
2.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应对所有的土方边坡面均应加以修整和防护,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并对施工期边坡稳定负全部责任,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质量,确保边坡安全稳定。施工期应对降水和地面水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
3.填方区土方回填必须严格控制铺土厚度。人工夯实每层不得超过20cm,土块粒径不大于5cm,机械压实每层不得超过30cm,土块料径不大于8cm,土方回填压实度控制值≥92%。
4.监理工程师应对田块开挖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田块开挖中应复核田、水、路的布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局部变化应协助业主单位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在监理过程中应对田块的宽度、平整度、层高进行抽检,并保留有关的抽检记录。在现场抽检中发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部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定进行整改。
抽检记录要求每5亩提供一组,单片面积少于5亩的以单片为单元(详见附件3)。
(三)田坎工程
新开垦水田田坎(包含末级田坎)一般采用干砌块石挡土墙防护,挡土墙基础埋深应至坚实层,深度一般不小于30.0cm,坎顶面与田面持平。田坎高度一般以0.5—1.8m为宜,其最大高度不得超过2.0m。田坎顶部应修筑防渗漏的粘土田埂,田埂宽度30.0-40.0cm,高度30.0cm。田埂应采用机械和人工夯实,无塌方、不漏水,达到防渗标准要求。
田坎工程所用块石应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田坎工程底部至顶部的块石应由大逐渐变小,最短边长不得小于25.0cm。在项目区内田间道农桥(涵洞)、山湾填方处的驳坎以及末级田坎驳坎等地段应做全高程的挡土墙。
监理工程师应对挡土墙砌筑质量、基础深度、厚度、平整度、坡度、块石大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进行相应的影像资料和抽检记录。
影像资料和抽检记录要求每5亩提供一组,单片面积少于5亩的以单片为单元(详见附件4)。
(四)犁底层工程
犁底层施工应在平田整地、护坎砌筑结束后进行,犁底层施工前田面应调平和压实。犁底层厚度15cm以上,犁底层填土应采用防渗效果好的“黄金泥”土或其它粘性土,犁底层填土应采用机械和人工夯实,并采取水力措施进行防渗固结,直至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
犁底层所用“黄金泥”土或其它粘性土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果项目区内无合格土料必须从项目区外进行调运,严禁采用不符合要求的土料施工犁底层。
犁底层压实后应再铺设一层8-10cm的“黄金泥”土,然后进行分区充水“鼓”浆防渗固结,并观察渗漏情况。如果在充水过程中发现渗漏不合格部位应进行返工处理,直至达到防渗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对犁底层土料质量、厚度、土料施工含水量、压实度、渗漏进行抽检,并进行相应的影像和书面记录。
影像和书面记录以每5亩为单元开展,单片面积少于5亩的以单片为单元(详见附件5)。
(五)耕作层工程
田块耕作层厚度应不小于30cm,且直径在1cm以上的碎屑物(石块)含量在10%以下。项目耕作土来源严格实行表土剥离、收集与回铺工艺流程。表土质量应符合农业部门的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标准。
耕作层回铺应提前规划表土回运线路,以及摊铺程序,避免因表土运输、摊铺造成犁底层破坏。如果在运输、摊铺过程中发现犁底层局部破坏的,应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耕作层回填摊铺应在犁底层工程经监理认定合格后进行,监理程师对耕作层土料质量、厚度、平整度进行监督和抽检,并进行相应的影像和书面记录。
影像和书面记录以每5亩为单元开展,单片面积少于5亩的以单片为单元(详见附件6)。
耕作层回填结束后监理程师根据现场条件组织分区灌水检查,要求对每丘田进行灌水,灌水深度应高于田面5cm以上,并提供灌水前后对比照片,照片应能反映灌水区域内每丘的蓄水情况。灌水过程中还应检查每丘田的渗漏情况,具体渗漏量计算可选取典型田块进行测算。
典型田块充满水后停止进水,标记初始水位,待24小时后观测水位下降量,扣除蒸发量可初步计算典型田块的渗漏速度,渗漏速度应小于20mm/d。
第六条 灌溉与排水工程。垦造水田项目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溉与排水工程砼质量、厚度、坡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一)原材料
砼所用原材料水泥、砂料、粗骨料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水泥:一个项目区内只能用一个厂家同一型号的水泥(即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水泥不能混用),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存储应防风雨、防潮,水泥存储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次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
砂:项目砼工程用砂优先选用清洁中粗河砂,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砂的含泥量小于3%。
粗骨料(碎石):粗骨料应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粗骨料粒径控制采用二级配,粗骨料粒径为5-20mm、20-40mm。
PE管材和阀门:在灌溉引水工程使用的PE管材、管件和阀门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单位采购PE管材、管件和阀门必须在国标产品中选择。材料进场时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尺寸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灌溉排水工程
灌溉排水渠基础开挖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对渠道平面位置、断面尺寸、砼标号等内容。每层梯田必须设有和灌溉排水渠相连通的进水口和出水口。
砼浇筑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砼开仓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对基础开挖、断面尺寸、模板、碎石垫层、砼配合比、原材料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仓浇注砼。砼浇筑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采取全程旁站监理,并进行相关的影像和书面记录。
砼拌和、运输、振捣、拆模时间、养护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砼冬、雨季施工应采取防雨、防冻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对灌溉排水渠进行砼强度、垫层厚度、砼厚度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每100米一组,抽检过程应进行相关的影像和书面记录(详见附件7)。
第七条 水源工程
(一)储蓄池工程
垦造水田项目整体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对项目内的储蓄水工程位置和数量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布置位置需要调整应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砼部分施工参照前款灌溉排水工程要求实施,储蓄水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蓄水检查,发现渗漏和开裂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储蓄水工程进行砼强度、垫层厚度、砼厚度、钢筋布置、蓄水情况、围拦安全措施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每座为一组,抽检过程应进行相关的影像和书面记录(详见附件8)。
(二)水源地工程
为满足垦造水田项目灌溉用水需求设置相应的水源地,灌溉水源地包括项目区内可利用水源和项目区外可利用水源,垦造水田水源地工程主要为拦水堰及引水工程。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规划图纸对水源地工程位置、数量和引水管道材料规格、尺寸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布置位置需要调整应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拦水堰基础开挖应挖至坚实岩基,拦水堰高度、宽度、堰体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引水管道材料应满足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要求,管道取水口设置、埋置深度、基坑回填和阀门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引水管道施工应达到“衔接稳固、不漏水、不渗水、不淤积”。
拦水堰砼部分施工参照前款灌溉排水工程要求实施,水源地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蓄水和引水效果检查,发现渗漏或引水效果不佳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水源地工程进行基础开挖、堰坝尺寸、钢筋布置、砼强度、蓄水情况等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每座为一组;引水管道工程应对管道材料、规格尺寸、管道埋置深度、基坑回填、阀门设置、引水管道安装质量和引水效果等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每500m为一组;抽检过程应进行相关的影像和书面记录(详见附件9)。
第八条 交通道路工程。
项目区交通道路包括田间道路(俗称:机耕路)和生产路。
(一)田间道路工程
项目区对外交通的连接线或主干线的,一般采用4.0米机耕路,路基宽度(实硬路基)不小于3.5米;项目区内非主干线的,一般采用3.0米机耕路,路基宽度(实硬路基)不小于2.5米。机耕路面需设≥10厘米厚的泥结碎石路面,路面有适当的拱度,路面无积水现象。机耕路一侧或两侧应根据流量设置三面光排水渠,汇水集中处设置排水管涵系统。机耕路纵向坡度一般地区不得大于8%,极限个别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1%;田间道最小转弯半径(R)一般地区R应大于10米,特殊地段R不得小于5米。
4.0米机耕路的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纵向坡度、转弯半径、排水系统和汇车道等施工应能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对田间道路的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纵向坡度、转弯半径、排水系统和汇车道进行监督检查复核;如果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
抽检比例为每500米为一组,不足500米为一组,抽检过程应进行相关的影像和书面记录(详见附件10)。
(二)生产路工程
生产路平面布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方案,不得以施工运输便道代替所有的干砌块石生产路,生产路平面间距不大于100米,每一丘田都必须有路通达,生产路优先纵向布置和田块排水渠相结合,生产路需与项目区(块)内的3.0米田间道(便道)相连接。
生产路宽为1.0米,路面采用25厘米厚干砌块石砌筑(或采用10cm厚的混凝土浇筑),纵向坡度较陡时应采用台阶。
监理工程师应对1.0米田生产路的平面布置、数量、通达情况、路面结构、厚度进行检查复核。抽检比例为每500米为一组,不足500米为一组,抽检过程应进行相关的影像和书面记录(详见附件11)。
第九条 工程整改。有关单位、业主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形成整改意见,业主单位应协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向整改意见发出人反馈。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整改通知,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和备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监理整改通知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业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理整改通知的严肃性。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垦造水田项目整体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对项目内的分项工程平面布置和数量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布置位置需要调整应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所有的抽查、检查记录均应在规划图纸上标明位置,以备项目业主和主管单位抽查复核。
项目业主和有关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提供相应的抽查、检查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所有抽查、检查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以附件形成列入工程施工总结、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如在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中发现分项工程抽查、检查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缺失的,该分项工程需要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通过验收,复核检测不合格的要按设计要求返工,复核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监理单位处以扣除相应比例监理费、在监理年度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的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将主体工程(以区块为单元)实施前、中、后对比影像资料,各分项工程实施相关影像资料及时报送项目业主单位和主管单位备案。影像资料应和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相对应,每一单元抽检记录表后需附一组能反映出本单元检查、检测项目数据来源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命名应以“抽检记录分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的格式,对反映抽检单元整体、布局和效果的应提供同一视角的前、中、后对比影像资料,对反映抽检单元具体检测数据的,影像资料内应有参照物(如标尺等)(详见附件12)。
第十四条 垦造水田项目本办法未涉及或说明不详的应参照现行相关施工规范、规定及验收标准实施。
附件:1.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2.表土剥离工程抽检记录表
3.土地平整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4.干砌块石挡土墙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5.犁底层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6.耕作层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7.灌溉、排水渠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8.储蓄水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9.水源地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10.田间道路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11. 1.0米生产路分项工程抽检记录表
12.影像资料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