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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235/2015-18622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5-04-22
文号: 云民〔2015〕47号
关于申报2015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民政局  来源: 云和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5-04-22 1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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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工作要求,为完成2015我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项目建设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申报条件

1.年初列入建设项目库的城市、农村社区;2.现有安全牢固的服务场所资源,并具备为 20位以上老年人提供午餐、午休、康健、活动等事项服务;3.有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村级领导班子和老年协会;4.老年人口聚集,有常住老年人50人以上,且参与公众活动热情高;5.年内能建成投入使用,并能保持长效运行。

三、申报时间

2015年4月25日前,认真填写《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项目申报表》等资料。请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村委和城市社区,按时按要求上报电子版本和纸质材料。

联系人:邱小江  联系电话:5122692  664390

附件:

1.云和县2015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建设指导心任务分配表

2.云和县2015年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项目申请表

3.云和县乡(镇)、街道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工作责任书

云和县民政局

201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和县2015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建设指导性任务分配表

序号

单位

指导性任务

备注

1

浮云街道

2

 

2

元和街道

3

 

3

白龙山街道

2

 

4

凤凰山街道

2

 

5

崇头镇

3

 

6

石塘镇

3

 

7

紧水滩镇

2

 

8

赤石乡

1

 

9

安溪乡

1

 

10

雾溪乡

1

 

11

合计

20

 

附件2

乡(镇)、街道      城乡社区(村)2015年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项目申请表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有场所面积(平方米)

 

室内面积(平方米)

 

间数(间)

 

室外面积(平方米)

 

房屋结构

 

本场所现在用途

 

建设需投入资金(万元)

 

建设资金来源

 

建设的照料中心地址

 

社区(村)老人数

 

照料中心床位数(张)

 

社区

(村)

意见

签章:

2015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意见

签章:

2015年   月   日

说明: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使用面积(室内)需120平方米以上,并且非危房;

2.照料中心用房周边需有一定规模室外活动场所;

3.照料中心建设需有活动室、阅览室、健身室、聊天室、午休室、午餐室,原则上照料中心床位数需20张,并就近有医疗机构、有诊疗医务协议等,室内设施应齐全;

4.各功能场所有管理人员,有服务制度,有服务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服务职责的公开栏,中心和各场所需有大小标识牌;

5.照料中心建设任务务必在2015年10月底完成;

6.本表务必在2015年5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7.联系人:邱小江,联系电话:664390,办电:5122692。

附件3

云和县乡(镇)、街道与城乡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工作责任书

甲方:        乡(镇)、街道(下称甲方)

乙方:        社区(下称乙方)

为了确保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正常运转,规范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工作责任书:

甲方:

一、我乡(镇)、街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居家养老政策和工作要求,并指导监督照料中心贯彻落实到位。

二、指导监管照料中心的正常运转和规范管理,确保辖区照料中心真正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作用。

三、指导监管照料中心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照料中心日常运转经费的落实。

乙方:

一、按照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自觉按照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照料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服务队伍,按要求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照料中心日常运转。

三、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照料中心的有关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节约使用,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同时,努力筹措照料中心日常运行资金,确保照料中心正常有效运行。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民政局一份,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乡(镇)、街道(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社区(盖章)              代表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附件:通知.ceb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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