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681/2015-178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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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白龙山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5-12-29 |
文号: | 白龙山委〔2015〕33号 |
各村(居)监会:
现将《白龙山街道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白龙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龙山街道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监会主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云和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村监会主任(或主持村监会工作的村监会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村监会主任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集体、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进行的过错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监会主任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村监会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无故不参加党支部会议、党员会议、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对村级民主决策监督不到位的;
(二)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或不配合村两委工作的;
(三)拉帮结派、制造矛盾,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对党员、村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受理,不及时向村两委反映,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长期外出(一年累计 3个月以上)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六)对“三务”公开、“三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不到位,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七)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督不到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党务、村务、财务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发现村党员、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向街道纪工委汇报,不积极配合纪委等部门调查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未对监督事项进行记录,工作台账不完善,对村监会有关工作制度执行不到位,影响工作有效开展的。
第七条 村监会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因监督不到位致使村党员、干部等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五)罢免;
(六)党纪处分;
(七)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一)受到诫勉谈话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一个月绩效考核报酬;
(二)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三个月绩效考核报酬;
(三)受到停职检查的,扣除一半的绩效考核报酬;日常报酬按履职时间计算(停职检查期间绩效考核报酬和日常报酬不发放);按要求未整改到位的,启动罢免程序,根据党纪有关规定追究监督责任;
(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罢免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报酬,日常报酬按履职时间计算;
(五)受到党纪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当年基本报酬(日常报酬和绩效考核报酬)。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街道纪工委根据上级组织的指示、反馈意见,党员、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提出村监会主任责任追究事项,经街道党工委
研究确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就村监会主任在该事件中有无责任、责任性质、责任大小等形成调查报告报街道纪工委。
(三)街道纪工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对过错情节恶劣或责任人认识态度不好、无悔改表现的,从重处理;责任人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努力挽回损失或影响的,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白龙山委〔2015〕33号关于印发《白龙山街道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