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94/2015-19532 | 主题分类: | 工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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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01-20 |
文号: | 云市监〔2015〕1号 |
各科、室、所、队、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的后续监管,确保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及开展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5〕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经省工商局采取摇号方式按照1%的比例抽取产生的16家企业(详见名单)。
二、抽查时间
2015年1月19日-2015年2月5日。
三、抽查内容及要求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实。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实缴登记制或认缴出资期已届满的,应当收集并核实相应出资财务凭证或证明材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如已出资的,则确认是否已依法按时如实公示。应出资未出资的,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2.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信息的核实。对照工商登记变更记录,如有变更情况的,则核查公司是否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相关信息。无变更情况的,无需核查。应公示未公示的,责令依法公示;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情况的核实。根据收集的前置、后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确认企业是否依法公示相关信息。采取实地检查方式核实的,除提供相应许可证明外,还应当就实际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超范围从事前置、后置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核实,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出质。经企业自查或询问发现存在知识产权出质情况的,收集并核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出质登记证明材料。无出质情况的企业,无需核实。对企业提交出质情况存在疑问的,检查人员可通过国家工商局商标查询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网、版权登记查询网等相关网站查询;
5.行政处罚信息的核实。以工商、食药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抄告记录为依据,对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核对是否依法公示。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一般无需核实。
6. 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7.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抽查方式
采取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
五、抽查流程
各所按照预查-预先告知-核实确认的抽查流程开展抽查工作。
1.预查环节:要求检查人员先查询被抽查企业在准入登记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案件管理系统等业务软件的相关信息,以及该企业网站或网络广告宣传相关信息(即网络监测方式),预先比对掌握被抽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确定该企业即时信息核查的重点方向及核实方式等。
2.预先告知环节:要求于实施正式检查前,一般采取书面方式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告知配合义务和准备相应资料。
3.实地核查环节(可选):对于将要实施实地核查的企业,要在实地核查日前3个工作日事先告知。同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实地核查程序和第三方验证程序。
六、后续处置程序
1.检查正常的企业,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依法公示。
2. 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书面责令违规企业 10日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定作出决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 企业存在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4. 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要求按照该操作规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置。
5.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在抽查结果公示时予以公示。
6.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应依照其他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发现企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且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抄告相关部门或报告当地政府。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