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5350/2014-20879 | 主题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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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园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4-07-15 |
文号: | 云园管〔2014〕56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小微企业生产管理,解决小微企业建设难、生产难等问题,推动木玩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木玩微小企业向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集聚。现将《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入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15日前通过公文交换平台将意见(加盖电子公章)反馈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旭德,电话:5126185。
附件一:《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入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入园企业入驻协议》
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
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入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小微企业生产管理,解决小微企业建设难、生产难等问题,推动木玩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木玩微小企业向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集聚,根据《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云和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制度》(云政发[2013]3号)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对象:我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经县经商局、县三改一拆办审核属“三改一拆”对象的优先。
二、入驻方式:购买。
三、年缴纳税收要求:按购厂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47.2元(土地税收6.3万元/亩X总用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66817.08平方米)。
四、入驻程序:
1、如购买标准厂房是“三改一拆”对象的,经县经商局、县三改一拆办审核通过后,与云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5元(含7.5元/平方米的投产保证金、15元/平方米的达产保证金),再与产业园开发商签订标准厂房购买合同。
2、如购买标准厂房非“三改一拆”对象的,经云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签订入园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5元(含7.5元/平方米的投产保证金、15元/平方米的达产保证金),再与产业园开发商签订标准厂房购买合同。
五、履约保证金管理
1、根据入园协议规定投产的,退还投产保证金(不计息)。否则,不予退还。
2、购买对象达到年缴纳税收要求的,退还达产保证金(不计息)。否则,不予退还。
3、退还程序按《云和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制度》(云政发[2013]3号)执行。
六、入驻企业日常管理
1、入驻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自觉接受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县工业园区的管理,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2、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3、入驻企业转让,应提前向县工业园区申报,经县工业园区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
5、入驻企业生产需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及环保要求。
七、入驻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必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县工业园区有权停水停电。
八、 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负责解释。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入驻协议(协议号:NO20)
协议订立单位: 云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乙方入驻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投资创办 项目,总投资额为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额为 万元,注册资本为 万元。 达产后,年产值 万元以上,实现年税收 万元以上。
第三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5元(含7.5元/平方米的投产保证金、15元/平方米的达产保证金)(不计息)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履约保证金专户。
第四条 乙方取得厂房产权或使用权应与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商签订厂房购买或租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
第五条 涉及工商、规划、国土、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政策性要求的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
第六条 乙方项目年税收要求按所购厂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47.2元(土地税收6.3万元/亩×总用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66817.08平方米)。
第七条 乙方项目购买或租赁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内的标准厂房后,须在6个月内投产,即在20 年 月 日前开始投产。
第九条 乙方投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可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乙方投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可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不改变使用用途,不擅自将产权转让、转租给他人。因特殊情况需转让产权或改变使用用途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项目按照《云和县木制教玩具小微企业产业园入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甲方安全生产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法院级别管辖规定依法由云和县人民法院或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云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