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镇党委、政府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镇党委、政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公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公章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镇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镇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镇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公章使用要求
2、实行登记制度,按时间、内容、数量、使用人等登记后方可用印。
3、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财务、人事、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请示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盖章。
4、一般事项(如户口迁移、有关证明、民政救济、计生文书、报表,各种上行报告)用印,经各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公章保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5、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镇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原则上由班子成员亲自借用,并填写《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方可带出。科室经办人员确实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由班子成员批准同意,由借用人员填写《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8、实行署名制度,有关意见的签署,必须由签字人在签署意见的同时签上姓名,方可用章。
9、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10、不得擅自使用公章,对于擅自使用公章者,将严格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公章保管要求
11、本镇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党委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保管、政府公章由文书保管,保管人要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1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1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党政办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移交他人代管时,必须连同《公章使用登记表》和《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一起移交。
石塘镇党政综合办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