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70号)的规定,本局决定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权利委托给云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行政处罚权
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许可权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监督及检查权
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四、其他权利
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养护、城市绿化养护的监管权;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管工作;在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及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上述委托事项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有效。
特此公告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