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文号:
关于印发《云和县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 周静怡  发布时间: 2014-10-11 09:43:45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各乡镇(街道)调委会、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妥善地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教育环境,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云和县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学生伤害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3〕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

第二条  学生伤害纠纷的处置坚持以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学生伤害纠纷调解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  县教育局、司法局成立县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安全科科长兼任,主要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化解学生伤害纠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四条  县教育局牵头设立云和县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会),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相关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报酬等。校调会建立以专职为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校调会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2-3名,选聘具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生伤害纠纷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可以优先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退休人员,以及退休教师、律师、法官等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

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制副校长、学校所属辖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村委(社区)负责人、家长代表等组成。

校调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校调会主要职责:调解辖区内发生的学生伤害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学生伤害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学生伤害纠纷矛盾激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学生伤害纠纷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向司法、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校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校调会成立要及时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在备案30日内通报县人民法院。

第五条  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学生伤害纠纷的有效预防、化解和调处工作;司法局负责校调会人员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协助校调会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地化解学生伤害纠纷。

第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负责学生伤害纠纷预防与处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学生伤害纠纷处置应急预案,积极做好学生伤害纠纷自行处置及人民调解配合工作。

第七条  校调会调解校园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学生伤害纠纷当事人申请校调会调解的,校调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终结。经校调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到即调即付,案结事了。到期未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九条  校调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校调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应推选2-3名代表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解决的校园矛盾纠纷,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校调会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校调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校调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矛盾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