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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风景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索引号:002654219/2014-01221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4-01-15 16: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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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风景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审批部门

云和县住建局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办事服务事项

项目类别

□转报件  □即办件  √承诺件

□省下放权限项目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

 

申请对象

√企业  √事业  √机关   √公民    □其他组织:                  

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事项名称、单位

1.发改部门受理意见(云和县发改局)

2.土地部门预审意见书(云和县国土资源局)

3.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云和县环保局)

是否联合审批

□是

√否

联合审批单位

 

是否实行网上审批

□是

√否

网上审批特点

 

是否包含

特别程序

√是

□否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公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条款具体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规划条件;依法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未明确的规划条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其他:               

申报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表壹份(A4纸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或发改部门受理、核准或批准通知书原件壹份;

3.经审定的1500套地形建筑总平面布置方案图壹份(折成A4图幅,附电子文件);

4.土地部门预审意见书及相应的土地征用红线图壹份;

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一份;

6.视具体情况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

窗口受理

现场踏勘、审查报建资料

视具体情况进行公示(不计入承诺时限)

制作规划许可文件

负责人审批

窗口发证或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定期限

(工作日)

20

实际承诺期限(工作日)

20

提速后时限(工作日)

5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条文内容

 

审批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申报办理地点(窗口)

住建窗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张颖

512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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