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含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审批部门 | 云和县住建局 |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办事服务事项 | 项目类别 | □转报件 □即办件 √承诺件 □省下放权限项目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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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企业 √事业 √机关 √公民 □其他组织: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事项名称、单位 |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云和县发改局) 2.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发改、土管、环保、水利、交通、文保、电力、林业等)书面初审意见; 3.现势地形图(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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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网上审批 | □是 √否 | 网上审批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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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 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公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13条。 | ||||||||||
条款具体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13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审批类型 | √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其他: | ||||||||||
办 理 程 序 | 申报资料 | 办理流程 | |||||||||
1.申请表壹份(A4纸张);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壹份; 3.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发改、土管、环保、水利、交通、文保、电力、林业等)书面初审意见原件壹份; 4.符合要求的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壹份(附:电子文件); 5.改建、扩建项目须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壹份(带原件核对确认)。 | 1.窗口受理 2.现场踏勘 3.科室出具初审意见(重点及大型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4.公示(不计入承诺时限) 5.制作许可文件 6.局领导审批 7.窗口发证或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法定期限 (工作日) | 20 | 实际承诺期限(工作日) | 20 | 提速后时限(工作日) | 5 | ||||||
收费情况 | 否 | 收费项目名称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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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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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申报办理地点(窗口) | 住建窗口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张颖 51281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