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审批部门 | 云和县住建局 |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办事服务事项 | 项目类别 | □转报件 √即办件 □承诺件 □省下放权限项目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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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企业 □事业 □机关 √公民 √其他组织: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事项名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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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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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网上审批 | □是 √否 | 网上审批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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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 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设定依据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
条款具体内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
审批类型 | √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其他: | ||||||||||
办 理 程 序 | 申报资料 | 办理流程 | |||||||||
1.申请书;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 4.项目及周边地块的规划平面图(1:500);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现场勘查); 4.缴费; 5.核准。 | ||||||||||
法定期限 (工作日) | 20 | 实际承诺期限(工作日) | 5 | 提速后时限(工作日) | 即办 | ||||||
收费情况 | 是 | 收费项目名称 |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元/天·平方米):经营性占道: 主干道0.50—1.00; 其他道路0.30—0.60; 停车占道: 主干道0.30—0.70; 其他道路0.20—0.50 | ||||||
收费依据 | 《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 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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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申报办理地点(窗口) | 云和县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马健强 512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