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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3-2034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1-15
文号: 云政发〔2013〕4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0—2013—0006
有效性: 废止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3-11-15 14: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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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质量强县建设,有效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1〕2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激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着力提高我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推进质量强省(市)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定市级“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10万元;对当年在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区域名牌标志等推广使用方面成效最显著的单位或组织(每年各不超过1家)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第四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含“浙江区域名牌”)、“丽水名牌产品”(含“丽水区域名牌”)、“云和名牌产品”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丽水市著名商标”和“云和县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已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当年首次通过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六条 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林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林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当年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外县工程税收交当地的)当年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云和县“仙宫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20万元、2万元、1万元;在本县注册的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外县工程税收交当地的)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3万元。

第八条 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宾馆”、“四星级宾馆”的企业,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按《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九条 鼓励各级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和绿色医院。对当年新获得三级甲等医院和三级乙等医院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8万元;对当年获得二级甲等医院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医院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被列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计划”立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新标准),奖励3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奖励3万元。

以上第四条至十条中同一项目适用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孰高原则兑现,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推行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当年首次获得TS压力管道许可证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GB/T28000(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QS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当年首次通过 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 3A级以上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奖励2万元。当年首次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农业(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以发展绿色效益农业、生态农业为导向,着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清洁化生产。对农业经营主体,首次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个基地认证一个产品的奖励1万元,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个基地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2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对已通过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正常续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和1.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并经实施取得成效的,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加快农产品和服务业标准化步伐。农产品和服务业经营组织(主要起草单位)当年新制订县级农业和服务业地方标准规范,并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或经营取得明显效益的,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企业当年制订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省级、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当年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企业或单位,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8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检验检疫一类企业的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促进企业开发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新获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1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 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购品牌产品。在建设工程等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我市优质品牌产品数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申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企业、单位。本意见的第二条、第十五条(县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除外)、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本意见条款上级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不得有重大的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已规定的有关质量建设、品牌创建奖励政策与本意见重复或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县质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YZF〔2013〕04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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