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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002655668/2011-01460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11-08-10 21: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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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能力,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平安云和”建设,根据《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云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道路上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乡(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第四条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县指挥部设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一)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经贸委、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保险协会)和有关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

(二)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请示省、市政府,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6.研究解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指挥部总体要求,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对因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1.县公安局: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全县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救援专家组。

2.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3.县安监局:受县政府指派,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县监察局:对各部门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追究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5.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6.县交通局:负责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参与营运车辆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7.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组织全县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协调血液调度,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

8.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检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县侨台办(县外事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其他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 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

(二)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四)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五)制定全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六)统计分析全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一)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发生后,县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当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

(二)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三)现场应急行动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县指挥部和现场救援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尸体运输保管和检验工作。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9.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事故当事人、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接待,负责调处死亡人员的火化,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抢救的联系和医疗丧葬赔付费用落实。应尽一切可能保证事故伤员得到救治,保持社会的稳定。

第七条 乡(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参照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乡(镇)实际,成立相应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三章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二)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九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二)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条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二)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二)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章  预防与预警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应急办事机构、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突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乡(镇)政府得到突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县政府和县公安局报送。突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公安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一)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寻求支持。

第十七条 指挥与协调

(一)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县公安局,接处警中心接到一般级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发生信息后,要立即报送应急办公室有关领导。应急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总指挥及时主持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二)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三)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四)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县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第十八条 现场处置

事发地派出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相关信息,派出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及相关的路面交警中队赶赴事故现场(要及时反馈事故现场信息),并向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通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一)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要保持通讯畅通,在接到指示后快速、果断地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并对事故现场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对交通事故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二)救护和医疗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三)现场勘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要遵循全面、细致、及时准确的原则,内容包括:现场勘察、制图、摄影(摄像)、现场检验和调查、固定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控制涉案嫌疑人。

(四)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五)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六)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发生一般级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Ⅳ级)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县政府。

(二)县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三)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二)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第二十一条 后期处置

(一)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时开展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二)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

(一)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各乡镇、相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并提出建议修改完善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信保障

县电信局负责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第二十五条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资金保障,具体按照《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力量和装备保障

专门应急力量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必须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建立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明确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宣传教育

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培训

县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第二十九条 演练

县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县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县公安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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