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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龙山街道工作委员会白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2654681/2011-16780     发布机构:白龙山委〔2011〕10号     发布时间:2011-11-08 11: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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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山委〔2011〕10号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街道直属各部门:

为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建立《街道党内同级监督制度》《街道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街道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白龙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白龙山街道办事处

2011年10月2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党内同级监督制度(试行)


为充分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责,促进党内民主,加强纪工委对同级党工委的监督工作,促进党内和谐,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开展街道党工委和街道纪工委间的同级监督工作,以促进党内民主,发展党的事业。

二、街道党工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道纪工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保证街道纪工委的监督作用在党纪条规的规定内实施,为纪工委执纪监督创造条件。街道纪工委要切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开展对同级街道党工委的监督工作。

三、按照云和县基层纪委书记履职规程,纪工委书记参加书记办公会议。党工委召开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要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年初年终会议时,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安排纪工委成员参加。

四、纪工委委员可以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党工委应为纪工委委员参与和开展监督创造条件。

五、建立党工委书记与纪工委书记定期双向谈话制,谈话内容为机关干部(包括班子成员)的出勤、工作、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纪检信访情况、违纪案件查办情况、党工委与纪工委自身建设情况等。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党工委年初重大工作计划,发展党员情况,各级党代表推选情况等;新农村建设等有关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街道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街道债权债务情况;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都要逐项公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等。

二、公开的形式:设立固定的便于干部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

三、公开的时间:日常财务和常规性工作,每月10日公开;工程建设等阶段性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政策法律等实时公开;年度工作年初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确定公开事项,拟定公开方案;

2.党务公开提交党委书记审核,政务、财务公开提交办事处主任审核;

3.党政办负责办理公开事宜;

4.纪工委负责受理意见,调查和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回复;

5.公开内容存档。

街道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报告采取有事即报的形式,由本人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签名,报县纪委。报告内容如下: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买卖、出租私房和购车、投资等情况;

二、本人及家庭人员婚丧事宜的操办和宴请情况;

三、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变动和出国(境)就学、定居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情况,本人持有因私护照情况;

五、本人持有驾驶执照的情况,有否未经批准驾驶公车的情况;

六、本人婚姻变故情况;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检查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贵重礼品、礼金礼券(卡)、有价证券等情况及处理结果;

九、配偶、子女经营企业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街道、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职能,加强与各村、社区、基层站所负责人的情况沟通和工作联系,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决定建立街道纪工委负责人同各村、社区、基层站所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建立谈话制度的目的

街道纪工委负责人同各村、社区、基层站所负责人谈话,既不同于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谈话,也不同于发现干部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的谈话,而是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同各村、社区、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共谋良策,合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谈话的对象、谈话人及时间安排谈话的对象主要是:各村两委、社区、基层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街道机关一般党员干部。各村、社区、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街道纪工委书记为谈话人;谈话对象扩大到街道机关一般党员干部时由街道纪工委副书记或纪工委委员为谈话人。

以下情况应及时谈话:

1.干部职务调整变动时及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2.根据信访举报及群众反映,对有轻微违纪苗头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3.基层党员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基层党员干部家庭遇有重大事情的及时进行警示谈话;

4.基层领导班子调整及重要节日前,有重点地开展提醒谈话;

5.基层党员干部任中和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后,有重点地开展廉政谈话。

三、谈话的内容

1.村两委班子、社区、基层站所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街道党委、政府重要指示的情况。

2.村两委班子、社区、基层站所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3.村两委班子、社区、基层站所及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要求。

4.村两委班子、社区、基层站所及本人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5.对本人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基层站所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沟通提醒。重点是本人及配偶、子女和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基层站所成员贯彻执行《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不廉洁行为及时进行指出,提出纠正意见。

6.交流探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是同各村、社区、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分析本单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倾向性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其他需要沟通、研究解决的问题。每次谈话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四、谈话的准备

1.谈话人要事前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根据谈话内容进行认真准备,增强谈话针对性、有效性。

2.谈话的内容和要求等,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五、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

2.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4.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重要情况,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

5.谈话要有记录,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向街道纪工委或街道党工委汇报,并将谈话的书面材料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六、谈话的组织领导

谈话工作由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街道纪工委承办。


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强化民主管理村务工作,规范村级办公程序,建立和完善村级办公的长效管理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内容

凡是涉及村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发展党员、培养后备干部、经济项目的开发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水利建设、工作中因失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集体上访以及其它重要决策。

二、报告程序

凡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都必须经村两委班子人员集体研究决定,须通过村监会、党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必须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且有驻村干部参加,同时必须及时向所在片负责人报告。涉及人员伤亡事故集体上访等特别重大的事件,必须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如知情不报,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公示

重大事项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公示,重大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报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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