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913/2011-21006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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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1-11-02 |
文号: | 云环审〔2011〕57号 |
云和县靓车坊汽车美容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云和县靓车坊汽车美容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关送审材料收悉,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可该环境影响登记表所作的结论,同意你单位在云和县解放东路287、289号建设“云和县靓车坊汽车美容中心” 项目。
二、项目主要经营汽车清洗、汽车美容,不涉及喷漆工艺。如运营过程中工艺发生改变的,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我局审批。
三、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所提出的建议,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应先经隔油、沉砂等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如:CODcr≤500mg/L;SS≤400mg/L;石油类≤20mg/L)要求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2、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加强各机械设备的维护,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南侧边界噪声排放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2类要求;东、西、北侧边界噪声排放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4类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县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在未通过环保验收之前不得正式投入正式运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环保 审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