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593/2011-1968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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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1-10-21 |
文号: | 云司〔2011〕8号 |
各司法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调处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医疗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推进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态势,医患纠纷也出现逐年增多,医患矛盾突出、解决纠纷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民本卫生、和谐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它的建立,对于及时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平安云和”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一)组织机构
组建云和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会),医调会业务及运转受县司法行政与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组织与协调。
医调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专职调解员2人,兼职调解员若干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法学、医学、药学专业人士组成,要注重吸收医疗卫生和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中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协助从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员的推荐、聘任、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县司法局会同卫生局组织实施。
医调会设立医学与法律咨询专家库。医学咨询专家库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咨询专家库由县司法局推荐资深法律人才组成,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医学专业技术及法律咨询服务。
医调会在本县各医疗单位设立调解小组或信息员,负责本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处理及引导纠纷当事人到医调会解决纠纷等工作。
(二)宗旨、职责
医调会的宗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成本低、效率高、不对抗、防激化等优势,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不收费用的原则,妥善及时化解双方的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医调会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医患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的意见建议;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
为规范医患纠纷调处工作依法进行,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工作流程以及联席会议、回访等工作制度,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有序运行。
(一)受理范围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内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患者与医疗机构、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件损害赔偿纠纷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4.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的;
5.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工作流程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提请或引导当事人进入其它途径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前,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询问医患纠纷的事实和经过,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解核实,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进入调解程序后,应由调解员主持调解,根据需要可由若干名调解员参加调解。调解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当事人亲属参加旁听的,原则上不超过2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书面协议。涉及债权债务内容的,要引导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赋予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受理登记制度。对县卫生局联系或纠纷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及时受理登记,迅速确定调解人员;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登记手续;重大、复杂纠纷,要及时向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报告。对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中心要及时告知县卫生局。
2.医患纠纷调委会会议制度。医调会会议由县司法行政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参加,听取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分析总结工作;专业性调解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分析调解工作和纠纷动态,研究调解工作中普遍性问题和重要、疑难个案,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
3.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遇到重大和复杂纠纷,及时召开调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分析案情,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
4.工作保密制度。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委会应设有专用的档案资料柜;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不得将一方当事人只限提供给调解员的信息透露给对方当事人。
5.回避制度。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应指派与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和不具有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调解员调解,以中立求公正、树威信。调解员接到纠纷调解任务后,发现纠纷当事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6.暂时中止制度。调解暂时中止,应在调解申请书上方写上“调解暂时中止”并注明日期;对调解暂时中止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积极疏导,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对调解时限超过一个月,经反复调解,双方认识差距较大,且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纠纷,或者调解员认为没有调解成功可能的纠纷可以结案。
7.回访制度。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经调解的医患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回访应当有重点地进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医患纠纷,或者协议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尚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对象,坚持适时回访。
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医调会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工作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五有四落实”的要求建好医调会,落实办公场所、人员、工作经费。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调委会建立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医调会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账,严格按照调解格式文书、档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尤其是熟悉和掌握本地制定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纠纷发生以后,应及时引导患者进入调解程序。
(三)加强指导,确保质量。为保证调解工作质量,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积极组织调解人员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及指导,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应定期汇总调解情况,交流工作做法,提高化解医疗纠纷的能力与水平;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法律、医学等专家组成咨询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