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窗口:
《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制度》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纪委、组织部,各相关部门,县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云和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2011年6月1日印发
附件:
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为了确保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上下班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共云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委(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修订考勤制度如下:
一、考勤对象
各相关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和行政审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
二、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每天实行四次指纹签到考勤,不准迟到、早退;如确因指纹不能录入,须按程序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纸质签到,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考勤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向窗口负责人报告,由窗口负责人向中心投诉督查科说明原因,同意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窗口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直接向中心投诉督查科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中心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的直接向中心领导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3、上班时间内临时外出的,外出时间不超过1.5小时的填写《外出登记表》;超过1.5小时的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送中心投诉督查科备案;影响上下班考勤的须提前填写《外出免点到报告单》送中心投诉督查科备案。否则按迟到、早退、脱岗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报中心领导批准。
三、请假程序
1、请假条件:窗口工作人员因公事或私事需要请假的,2人以上的窗口,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窗口负责人根据本窗口工作情况签署意见;如因请假影响窗口的正常工作的,窗口负责人必须向窗口部门分管领导汇报,落实顶岗人员后方可准假;2人以下(含2人)的窗口,窗口负责人必须向窗口部门分管领导汇报,落实顶岗人员后方可准假。公事请假应附相关证明文件或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请病假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准假,无医院出具证明材料的视同事假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因公事或私事需请假的直接报中心领导批准;请病假的同上。
2、请假程序: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在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含)以上的,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并及时送中心投诉督查科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窗口负责人请假半天的,填写请假条向中心投诉督查科请假;请假半天以上的填写请假条,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送投诉督查科备案。
中心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填写请假条报科长批准;请假半天以上的,填写请假条报中心领导批准后送投诉督查科备案。
擅自超假或弄虚作假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天数按超假时间计算;窗口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以上的,所在窗口部门必须更换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以上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执行,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法定休假请假程序
年休假、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事先向窗口部门申请,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中心领导批准后,送投诉督查科备案,方可离岗;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休假期间不扣分、不发窗口考核奖(学历培训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其他
1、中心将每月的考勤情况反馈给窗口部门,并在中心网站或简报上予以通报。
2、考勤工作由中心投诉督查科负责执行,请假单、公差单送中心投诉督查科登记存档,公假月累计在10天内(含10天)的计发当月窗口考核奖,超出10天的不计发当月窗口考核奖;事假月累计在2天内(含2天)的,病假年累计在10天内(含10天)的,其考核不扣分,但事、病假日不计发窗口考核奖。
3、招管办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政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为了确保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上下班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共云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委(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修订考勤制度如下:
一、考勤对象
各相关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和行政审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
二、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每天实行四次指纹签到考勤,不准迟到、早退;如确因指纹不能录入,须按程序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纸质签到,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考勤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向窗口负责人报告,由窗口负责人向中心投诉督查科说明原因,同意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窗口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直接向中心投诉督查科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中心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的直接向中心领导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3、上班时间内临时外出的,外出时间不超过1.5小时的填写《外出登记表》;超过1.5小时的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送中心投诉督查科备案;影响上下班考勤的须提前填写《外出免点到报告单》送中心投诉督查科备案。否则按迟到、早退、脱岗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报中心领导批准。
三、请假程序
1、请假条件:窗口工作人员因公事或私事需要请假的,2人以上的窗口,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窗口负责人根据本窗口工作情况签署意见;如因请假影响窗口的正常工作的,窗口负责人必须向窗口部门分管领导汇报,落实顶岗人员后方可准假;2人以下(含2人)的窗口,窗口负责人必须向窗口部门分管领导汇报,落实顶岗人员后方可准假。公事请假应附相关证明文件或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请病假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准假,无医院出具证明材料的视同事假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因公事或私事需请假的直接报中心领导批准;请病假的同上。
2、请假程序: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在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含)以上的,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并及时送中心投诉督查科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窗口负责人请假半天的,填写请假条向中心投诉督查科请假;请假半天以上的填写请假条,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送投诉督查科备案。
中心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填写请假条报科长批准;请假半天以上的,填写请假条报中心领导批准后送投诉督查科备案。
擅自超假或弄虚作假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天数按超假时间计算;窗口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以上的,所在窗口部门必须更换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以上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执行,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法定休假请假程序
年休假、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事先向窗口部门申请,经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中心领导批准后,送投诉督查科备案,方可离岗;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休假期间不扣分、不发窗口考核奖(学历培训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其他
1、中心将每月的考勤情况反馈给窗口部门,并在中心网站或简报上予以通报。
2、考勤工作由中心投诉督查科负责执行,请假单、公差单送中心投诉督查科登记存档,公假月累计在10天内(含10天)的计发当月窗口考核奖,超出10天的不计发当月窗口考核奖;事假月累计在2天内(含2天)的,病假年累计在10天内(含10天)的,其考核不扣分,但事、病假日不计发窗口考核奖。
3、招管办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