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0-12413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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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0-07-30 |
文号: | 云政发〔2009〕17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内涵
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
将云和县范围内14个乡(镇)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范围:(云和镇)东至大徐山洞口桥,南至大徐山洞口桥-金属园区-林化厂-庵基山隧道-沿高速公路-大坪村后山脚直出-芝畈村边-杨柳河二期(南区块)、三期-高速公路-沙溪、村头畈-后山农产品加工区,西至后山村大坑自然村路,北至贵溪马槽头-梅垄水库溢洪道-角山分水线以南-舍上村-新岭村预制场-城北路、凤凰山-电信新村路-山体直出-丽浦公路大徐段向北500米-大徐山洞口桥范围以内的土地,以云和县土地征收(用)区片综合地价Ⅰ区片范围标定红线为准。
区片Ⅱ范围:1、云和镇范围内,Ⅰ、Ⅲ、Ⅳ级区片以外的土地;2、紧水滩镇、石塘镇、崇头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区片Ⅲ范围:1云和镇的河坑、庄前、三门、天堂坑、杨家山、局村、溪口、云章等8个行政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2、全县各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3、紧水滩镇的龙门、菖蒲砻,崇头镇的三望栏、梅源,朱村乡的张村、泉溪、金村,雾溪乡的坪阳岗,黄源乡的陈坞等9个行政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沙铺乡朱宅村桥头片的土地;4、石塘镇的规溪亭、双港、规溪、麻厂、小顺等5个行政村公路(省道)沿线的土地;5、云坛乡的陈邑、沈岸等2个行政村公路(省道)沿线的土地。
区片Ⅳ范围:1、云和镇的柘园、西弄等2个行政村的土地,云和镇的河坑、庄前、三门、天堂坑、杨家山、局村、溪口、云章等8个行政村规划区外的土地;2、紧水滩镇、石塘镇、崇头镇、云坛乡、朱村乡、赤石乡、大源乡、安溪乡、雾溪乡、黄源乡、云丰乡、沙铺乡、大湾乡等13个乡(镇)Ⅱ、Ⅲ级区片外的所有土地。
三、征地地类划分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云和实际情况,把地类归为两个等级类别,一类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二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四、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Ⅰ: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8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8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6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5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5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3万元/公顷。
区片Ⅳ: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4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3万元/公顷。
五、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照“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执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野生灌木不列入补偿范围。
具体标准:
(一)当季作物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补偿(5万元/公顷)。
(二)多年生经济作物亩栽植标准见附件一,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根据县政府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折价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标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拆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事主无条件拆除。
七、其他
(一)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由云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征地补偿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云政发〔2004〕第19号文件废止。
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地 补偿标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