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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09-10304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03-10
文号: 云政办发〔2008〕8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08—0010
有效性: 废止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杨柳河二期开发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09-03-10 10: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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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杨柳河二期开发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08年度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杨柳河二期开发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杨柳河二期开发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杨柳河二期开发工程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云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拆迁安置的实施单位(即拆迁人)。云和县国土资源局是拆迁安置的行政主管单位。云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小区规划、设计以及迁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云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杨柳河二期开发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水利、电力、公安、司法、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杨柳河二期开发工程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杨柳河二期开发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在产权置换安置、公寓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中任选一种安置方式。纯居民户不得选择迁建安置。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

第八条 拆迁范围、安置方案确定后,房屋拆迁人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占地面积不足28平方米的,不予单独迁建安置。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委托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被拆迁人选择或摇号确定其中一家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安置方式以及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时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照搬迁腾空房屋的时间划分不同档次,结合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安置方式以及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时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五条 被拆迁的房屋,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纠纷,不能如期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需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迁范围内由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迁范围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计算安置面积,并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产权置换安置

第十七条 产权置换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约定的现房或期房供其选择,按照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产权置换安置的拆迁补偿款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     由评估机构确定的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二)     拆迁房区位差价补贴(补贴系数为0-0.3);

(三)     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拆迁奖励;

(四)     拆迁人设立杨柳河二期开发房屋拆迁产权置换专项奖励资金,对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 实行产权置换,选择约定的现房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结算差价;选择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价格按本细则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安置房交付之日结算差价。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

第二节 公寓安置

第二十一条 公寓安置是指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供其选择,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符合并选择公寓安置的,房屋拆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划拨。

(二)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三)公寓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拆迁人出资统一建设,并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四)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90-1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3人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20-18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4人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80-24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40-3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

(五)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由拆迁人在本县区域内提供不同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式住宅。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房屋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公寓式住宅的次序。

(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补偿后的安置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拆迁户应有的拆迁面积确定标准。

(七)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等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

(八)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时结算差价。

公寓式住宅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减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廉购价为本次拆迁中砖木结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平均补偿价;优惠价为公寓建设的成本价,每平方米1950元。公寓式住宅市场价参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寓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2年内,向被拆迁人交付公寓式住宅。

第三节  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安置是由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拆迁人提供安置资金,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款的组成:

(一)     由评估机构确定的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二)     拆迁房区位差价补贴(补贴系数为0-0.3);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后15日内,向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款。

第四节  迁建安置

第二十七条 迁建安置是指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符合条件并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的对象为农村集体居民。

(二)迁建安置土地供应方式为划拨。

(三)迁建安置小区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统一监督管理。

(四)迁建安置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由拆迁人出资统一建设。

(五)拆迁人提供迁建安置建设规划,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建房位置。

(六)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积大于(少于)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土地成本费,统一按135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返还);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积大于被拆迁人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统一按600元/平方米由被拆迁人支付。

(七)实行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后1年内,办理好建房手续,交付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本次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3.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低于300元按300元支付)。

第三十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支付期限从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

1、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

2、选择产权置换和公寓安置的,支付到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后6个月。

3、选择迁建安置的,支付到新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后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搬家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户每次低于600元的按600元支付。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家补偿费;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支付两次搬家补偿费。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被拆迁人加快房屋拆迁进度,对被拆迁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自拆迁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16-25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元;26-3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产权置换安置的,同时取消专项奖励)。是否搬迁完毕以拆迁人开出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时间为准。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应当凭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相关落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的附着物、苗木果树等补偿标准,参照《云和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云政〔2004〕19号)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办理拆除事宜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改正。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BF8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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