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云和县门户网站 > 综合信息 > 政务专题 > 协同办公系统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委办〔2007〕95号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云和县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实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云和县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

 

云和县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云和县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实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之间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县电子公文交换的应用及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各使用单位制作并通过云和县协同办公系统处理后形成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网络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文件。
  云和县协同办公系统是依托云和县电子政务网络,实现各级党委、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公文交换和信息传递的业务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活动。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应使用县政府统一提供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并通过云和县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行交换。
  第四条 县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室是电子公文和信息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县信息中心负责云和县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协同办公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通过云和县协同办公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和信息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子公文的交换格式应符合《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和信息负责。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县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县信息中心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各使用单位应当在县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取得云和县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账号和密码。
  电子印章的制作应当和各机关现行物理印章完全吻合,其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8336-200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和GB/T17903-1999《信息技术、安全技术、抗抵赖》的要求。
  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发送及电子印章、账户、密码的保管工作,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存取操作,并按本单位用印规定使用,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办理。
  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县委办或县府办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交回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由县信息中心保管。
  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县信息中心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第十条 电子公文进入各使用单位指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确定到达时间的,可从电子公文上的电子印章数字日期戳来确认。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现发送错误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催办或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电子公文原则上由电子公文形成单位负责归档,各收文单位负责登记收文情况,以备查询。需收文单位办理或归档的文件,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都应当归档。各使用单位在做好电子公文归档的同时,按要求做好纸质公文的归档。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应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等同纸质公文的使用和保存。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需指定专人负责。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等同纸质公文的销毁,需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和信息应当采用标准的XML格式进行封装,并进行加密。
  第十六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不适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不得通过云和县协同办公系统进行涉密公文和信息的传输、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电子政务工作 电子公文 信息交换  规定 通知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云和县人民政府主办  云和县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浙江联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IE5.5 1024×768以上分辩率浏览本网站 2004—2005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