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丽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复函的通知》,经县政府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7年1月份起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特此通知。
20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