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业经二OO四年度第九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24日
云和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补充。
1、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且已亡故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补贴;配偶有工作的并于1999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按其本人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2、离休干部夫妻双方均在1999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按其夫妻双方各自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3、离休干部在1999年1月1日前再婚的,其配偶可以按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有关政策发放;在1999年1月1日后再婚的,其配偶不可以享受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有关政策。
4、离休干部的工龄证明由老干部局核批,退休干部、职工的工龄证明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送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批。
二、 云和镇招聘干部的住房补贴规定。
行政编制的招聘干部具有城区居民户口的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农业户口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三、 各部门派驻云和镇的派出机构人员的住房补贴规定。
各部门派驻云和镇的派出机构事业编制人员具有城区居民户口的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农业户口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四、 退休干部、职工退休工作单位和地点的确定。
退休干部、职工退休工作单位和地点的确定以其退休时最后所在工作单位和地点为准。因各种原因退休后转入城区单位代发工资的不可以按代发工资的单位和地点享受住房补贴。
五、 干部、职工易地调动办理退房手续的有关规定。
1、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办理退房的,其房改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下同)一律由县住房办回购。退房款按原购房款加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退房时)减去折旧(年折旧率2%)计算。退房款从城市住房资金列支。
2、若原产权单位有未享受房改政策者(含未享受住房补贴),则该房作为经济适用房可出售给未享受房改政策者。该售房款全部纳入城市住房资金。
3、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价按1600元/m2,超过标准部分基价按2250元/m2,层次、朝向、结构系数见附表,年折旧率2%,扣除层次、朝向、结构、折旧等因素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限价750元/m2,超过标准部分最低限价900元/m2(以上价格仅限于2004年度单位旧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时所用)。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普通干部、职工70 m2;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80 m2;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知识分子90 m2;地厅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知识分子120 m2。
六、 单位旧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规定。
1、对1998年底前已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公房,可继续按有关房改政策出售。
2、2000年1月1日以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向职工出售,通过房改部门办理手续;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向职工出售。出售公房回收的房款10%纳入城市住房资金、5%建立住房维修统筹资金、85%纳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单位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附表一
住房结构分类增减表
单位:%
|
类别 |
结构 |
等级 |
内 容 |
增减率% |
|
一 |
钢混
结构 |
一 |
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内外装修良好,设备齐全的成套房。 |
+25 |
|
二 |
全部或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一般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的成套房。 |
+20 |
|
二 |
砖混
结构 |
一 |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内外部有装修,卫生设备齐全,有阳台的成套房。 |
+8 |
|
二 |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内外部无装修,有卫生设备,有阳台的成套房。 |
0 |
|
三 |
以砖混结构为主,内外部无装修,无卫生设备,有阳台的不成套房。 |
-8 |
|
三 |
砖木
结构 |
一 |
砖墙承重,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结构,内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住房。 |
-8 |
|
二 |
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砖木结构住房。 |
-12 |
|
三 |
结构简单、材料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比较陈旧,使用功能较差的住房。 |
-15 |
|
四 |
简易
结构 |
|
结构简单,室内、外无任何设施的简易用房。如泥木、平房、木板、砖坯、竹木等简易楼住房。 |
-25 |
附表二
住房层次增减率表
单位:%
|
增减率 层次
类别 |
底 层 |
二 层 |
三 层 |
四 层 |
五 层 |
六 层 |
|
平 房 |
+2 |
|
|
|
|
|
|
二层楼房 |
-1 |
+1 |
|
|
|
|
|
三层楼房 |
-1 |
+2 |
-1 |
|
|
|
|
四层楼房 |
-1 |
+2 |
+3 |
-4 |
|
|
|
五层楼房 |
-2 |
+1 |
+3 |
+3 |
-5 |
|
|
六层楼房 |
-2 |
+1 |
+3 |
+3 |
+1 |
-6 |
附表三
住房朝向增减率表
单位:%
|
朝向类别 |
增减率 |
|
南面采光 |
0 |
|
东面采光 |
+2 |
|
西面采光 |
-2 |
|
北面采光 |
-2 |
注:南北方向均采光,取南向;东西方向均采光,取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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